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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依据《陕西省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众创空间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和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镇街、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区科技局对全区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区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产业园区)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办公地点在鄠邑辖区。
(二)正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能够为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可提供宽带和互联网资源,可定期组织路演、培训活动,可提供免费开放的活动室或会议室,有专业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可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工商金融财务等服务。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对象:
(一)由区政府主导建设,通过招商引入的国内著名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指在国内运营2个以上国家级众创空间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二)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其拥有的办公面积或可调控的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区内至少有一家正常运营的众创空间,并聚集了一定数量产业类型相近的企业,能够与运营的众创空间进行互动合作。
(三)利用自有场地或租用场地建设众创空间的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新创业场所和服务。
(四)创业咖啡、创业网吧、创业茶社、文化创意等从事创新创业的机构。原则上运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校内部自主成立的研究院(所)、研究中心、科研中心、研发中心、孵化中心等技术创新机构。其办公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七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认定对象(申报机构)填写《鄠邑区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指申报机构所在地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及主动发起成立行业众创空间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二)申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科技局进行复审。
(三)区科技局核查申报材料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并以区政府名义授牌。
(四)区科技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结果,对申报机构授予“鄠邑区区级众创空间”,并联合初审推荐单位进行挂牌。
第八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对符合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机构,区科技局将给予指导帮助,逐级向上推荐申报。
第十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通过认定挂牌的机构,须在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相关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相关运营数据。具体内容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和数量、各类双创宣传培训活动开展情况、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纳税情况等资料。
(二)通过认定挂牌的机构,凡工商注册、国地税关系均在鄠邑区,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以享受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根据《中共西安市鄠邑区委、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关于开展“创业鄠邑”行动计划(2017-2021)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鄠发﹝2017﹞25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经过认定挂牌的各类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区级科技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并优先推荐市科技金融贷款项目。
(四)加强区级众创空间考核,对不能履行众创空间管理要求,不及时报送相关运营数据、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相关活动的,认定部门可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