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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且已经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信委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基地、港务区)管委会(简称“开发区”)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企业技术中心快报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2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传统制造业、新兴产业、软件业和建筑业。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转1年以上(见附件1)。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在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作用明显。
(五)技术中心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六)技术中心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七)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人才队伍。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营业)收入比重(R&D)、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2)。
第七条  企业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于4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3)和《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4)。
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通过西安市工信委网站(http//cx.xagxw.gov.cn )提交电子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在4月30日前报送市工信委(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信委在征询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依据资格审查结果,市工信委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相关限定性指标进行专项复核审计。依据专项复核审计结果确定参加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答辩评审企业。
(五)市工信委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答辩评审。
(六)根据答辩情况,市工信委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七)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答辩评审意见、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拟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八)由市工信委对拟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市工信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铭牌)。
第九条  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结果从市工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市工信委依据《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当年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轮次开始参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份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6)和《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4)等。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委(一式两份加电子文档)。
(三)材料核查:市工信委委托有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级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四)评价结果计算: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 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连续两次不报送企业技术创新快报;
5.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重(R&D)、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有1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市工信委发文予以公布。评价结果为合格和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换发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认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材料截止日期,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要求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技术创新快报(见附件7),7月2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技术创新快报(见附件8)。同时每年向市工信委报送企业年度技术开发和新产品项目计划。
第四章  调  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报送年度评价材料;
(二)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六)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并且被税务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的;
(七)在申报认定和年度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年对撤销的市级技术中心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表彰、撤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政策匹配和支持。
第二十条  对年度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其上报符合市级相关专项申报要求的项目,市工信委、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将优先审核和扶持,税务机关帮助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的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工信委。
第二十二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企业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上报市工信委办理更名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在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按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有效期两年,到期评价换证。证书编号为:西JSZX-批次-认定年份-顺序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认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工信发〔201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