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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 武认定办〔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08-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和“国家《工作指引》”)和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工作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执委会”)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受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委托,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市执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市认定办设在市科创局,日常工作由武汉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承担。企业中心按照当年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服务及认定后的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申报组织、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认定申报
每年申报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省认定办印发的年度认定工作通知为准。
按照省认定办年度认定工作通知要求,企业全程网上申报,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按要求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以下简称“认定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中的涉密部分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认定服务
(一)形式审查
分层分类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企业中心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规模以下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
形式审查应突出服务属性,按照省认定办有关形式审查工作要求,在认定系统中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填写《形式审查情况表》(样表见附件)。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企业根据形式审查补正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交。
市认定办汇总全市形式审查结果报省认定办。
(二)认定审查
省认定办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工作,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证书发放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省认定办统一印制。市认定办从省认定办领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发放到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放。
(四)申报材料存档
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应向所在区科创管理部门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是通过认定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的版本并签字盖章。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纸质申报材料的存档,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存档期限为5年。
四、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申报认定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认定办,由市认定办组织专家核查并提请省认定办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认定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市、区科创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停止拨付奖补资金、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列入科研失信记录等处理。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关注企业是否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宣传科技企业培育政策,收集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对当年拟兑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企业,各区应在奖补资金兑现前及时开展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的存续经营状态。
市、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依法、合规、诚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服务。
五、异议处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效线索,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市认定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告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是申报主体,应严格对照认定条件,实事求是编写申报材料,对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鼓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金,应当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科技创新活动。对于委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编写申报材料的,不得将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付申报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由省认定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涉及骗取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专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主动申明并回避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
2.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申报材料。不得违规泄漏认定结果。
3.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报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非正常商业推广。
4.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5.其他关于科研诚信有关工作要求。
(三)中介机构应符合国家《工作指引》中的条件,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其它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国家《工作指引》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武认定办〔2023〕13号)废止。


《形式审查情况表》(样表)

序号

具体审查要点

审核结论

1

认定申请书封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是否齐全

(是否)

2

企业信用承诺书

是否提供了《企业信用承诺书》,且签字盖章齐全

(是否)

3

 

注册登记

是否提供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是否)

4

更名企业是否提供了企业变更时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未发生变更,请勾选“是”)

(是否)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是否提供符合样式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及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名单表

(是否)

6

是否提供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证明材料

(是否)

 

7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

报告

是否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是否)

8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是否完整、齐全、无缺页

(是否)

9

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

(是否)

10

是否提供近三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算)的完整研发费用辅助账

(是否)

11

是否提供企业研发费用发生科目的代表性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证明材料

(是否)

12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是否提供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是否)

1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完整、齐全、无缺页

(是否)

14

是否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实际产品(服务)与对应关系表

(是否)

15

是否提供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等证明材料

(是否)

16

 

 

财务会计报告

是否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是否)

17

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完整(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是否)

18

财务会计报告中中介机构公章、注册会计师印章和签名是否齐全

(是否)

 

 

1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是否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是否)

20

 

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齐全(包括填报表单、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是否)

 

21

研发组织

管理相关

证明材料

是否提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是否)

22

 

 

 

 

 

 

知识产权

证明材料

是否提供知识产权证书

(是否)

23

是否提供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是否)

24

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是否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是否)

25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是否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且公章日期齐全(如无多个权属人,请勾选“是”)

(是否)

26

知识产权是专利的,是否提供最近一年的专利年费缴纳证明

(是否)

27

知识产权使用授权通知书的,是否提供最近一次缴费收据(如无使用授权通知书的,请勾选“是”)

(是否)

 

28

有受让、受赠、并购活动知识产权的,是否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如无受让、受赠、并购活动知识产权的,请勾选“是”)

 

(是否)

29

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是否提供了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是否)

 

30

科技成果

转化证明材料

是否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是否)

 

31

高新技术

产品(服

)证明

材料

是否提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是否)

说明:形式审查须31项均选“是”才能通过。本样表为2025年度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中形式审查模板。后续如有修订,以当年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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