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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武农〔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5-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现就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制定如下方案。
一、贴息对象
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贷款主体,包括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乡村休闲游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家庭农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
二、贴息内容
农业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涉农业务收入占比确定贷款额度核定利息。
三、贴息期限
对农业经营主体2024年度1到12月银行付息凭证所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四、贴息标准
对农业经营主体2024年度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实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上年度贷款实付利息×贴息比例。单个龙头企业、乡村休闲游企业年贴息额最高200万元,单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额最高20万元,单个市级家庭农场和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年贴息额最高10万元。
五、办理程序
(一)贴息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于5月23日前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签署承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龙头企业可自主选择向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申报。
(二)贴息审核。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经营主体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合规。同时,会同财政、经信、科技、金融等部门做好贷款贴息查重工作,审定贴息资金。
(三)资金申请。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审定情况,于6月10日前汇总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附件4),并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金下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财政贴息资金预算额度,统一确定贴息比例,于6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达贴息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于6月底前完成贴息资金下达。
(五)资金拨付。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资金最终分配方案,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各区要及时将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基本情况表(附件5)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六、有关要求
(一)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列入失信监管黑名单等情形的,不予贴息。有拖欠农民(集体或国有农场)土地流转费、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不予贴息。异地贷款、委托贷款、非本币贷款以及贷款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不予贴息。
(二)龙头企业分为一产种养殖、二产加工、三产农业服务(批发、流通、电商、社会化服务)和休闲农业类型。
二、三产类龙头企业及乡村休闲游企业需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有效联农带农才能享受贴息,如订单采购、土地流转、务工就业、产旅融合、资产入股、收益分红、托养托管、培训加工、服务延伸等。
(三)同笔贷款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级、市级贷款贴息。
(四)各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申报材料的审核主体,对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联农带农情况、资质条件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审核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审核把关,开展监督指导和绩效管理。
(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企业包括联农带农在内的相关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农业经营主体有虚假、重复申报现象,将收回贴息资金,同时连续5年取消其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格。对未如期完成贷款贴息工作、未及时报送基本情况、未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的区,市级可调减对该区的贴息比例。

附件:

1.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材料说明

2.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3.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付息明细表
4.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
5.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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