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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方案 的通知》(武发〔2023〕5 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 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武政规〔2022〕23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 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规 〔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我市支 持中小企业、 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措施,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成长等 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中 小企业、 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 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高质 量发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创新 创业,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三)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专 业化能力。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民营经济发 展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 企业、 民营经济发展。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 万元奖励。 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 10 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
(1)在武汉市登记注册,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2)依法合规经营,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 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已获得过本项目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兑现通知,将统计部门提供的新纳入规模 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名单分解反馈至各区;
(2)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2)及“个转 企 ”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推荐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3)进行 审核,并对资金预安排情况进行公示;
(4)市经信局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二)稳规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
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起连续 2 年年度营业收入均增 长 15%(含) 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稳规 ”奖励。
2.支持条件。
(1)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起连续 2 年营业收入均增长 15%(含) 以上,且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稳定报数;
(2)依法合规经营,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 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兑现通知;
(2)各区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梳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 名单,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组织工作;
(3)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到所在区经信 部门;
(4)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初审,严格 把关,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推荐至市经信局;
(5)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复审, 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奖励资金。
(三)专精特新“ 小 巨人 ”企业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武汉市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市级财 政给予50 万元奖励。曾获得市级财政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奖 励资金的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支持条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 规经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企 业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
(2)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审核,并将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上报企业是否已获得过市级财政专精特 新“小巨人 ”奖励情况进行复核,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
并进行公示;
(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同一基地如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创 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或当年获  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国家、省、市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 不重复支持(按最高额度支持)。
2.支持条件。 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经信厅认定,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奖励。市级示范基地的认  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0〕1 号)组织实施, 在认定当年给予奖励。
3.工作流程。
(1)根据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 省经信厅公布的省级示范基地名单,市经信局公布的本年度市级   示范基地名单,市经信局向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查重;
(2)根据查重结果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3)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五) “创客中国 ”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创客中国 ”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武汉赛区 获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优秀奖 5 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在“创客中国 ”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武汉赛区 参赛,并在决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项 目)。
3.工作流程。
(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相关通知要求组织赛事, 对武汉赛区决赛获奖企业(项目)进行公示;
(2)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六)企业培训服务项目
1.培训类别。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办,为本市中小  微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公益培训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专  业化能力。包括“万企育才 ”培训班、省外培训班、国外培训班、专精特新研修班, 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的其他培训活 动。
2.支持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培训活动承接主体,为中小企业、 民  营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公益类培训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情况, 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
3. 资金拨付。
(1)按规定采购流程确定服务承办机构,与承办机构签订委 托合同;
(2)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和考核,根 据考核结果确定结算金额,并进行公示;
(3)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
(七)武汉企业入选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总部在我市注册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 入选位次比近 5 年最好排位有所提升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当年度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认定,入选中国 民营企业 500 强,且总部在武汉市注册的民营企业。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
(2)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向市工商联发函征 求意见,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八)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我市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区,按 每个产业集群 500 万元,单个区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标准进行 奖励。
2.支持条件。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由工信部认定,市经 信局根据工信部通告给予奖励。
3.工作流程。
(1)根据工信部通告,市经信局对资金奖励进行公示;
(2)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国家中 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制定、发 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复核、评审、论证等 工作,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 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 等工作。市、区经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 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 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妥 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自觉接受市、区经信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 评价。 同时,应按照市经信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 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 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 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同项目单位串 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 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2〕2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 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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