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湖北省资助项目 > 武汉市资助项目 >

武汉市2021年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申报时间:2021年7月22日
一、总体原则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策兑现、贷款贴息等方式,聚焦先进制造业,重点支持优势产业技改升级、关键领域技术提升、促进产业基础再造、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加速产业融合发展等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以及兑现资金奖励政策。
(一)专项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单位)自愿申报,县(市、区)、市(州)经信局逐级审核推荐上报。
(二)项目遴选按照“省级统筹、竞争分配、项目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省经信厅根据市(州)经信局专项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拟定资金分配方 案后呈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三)绩效管理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省经信厅统筹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定各市(州)区域绩效以及资金项目达产绩效,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评价与应用。
(四)项目验收按照“项目属地化负责、投资绩效双达12 标”的原则,由项目所属市(州)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绩效目标和投资内容“双达标”方可视作项目验收通过。
二、专项申报
(一)支持类别
2021年度专项资金支持以下9类项目。其中,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揭榜挂帅、创新平台、数字产业化等 5 类属投资补贴类项目,按投资规模、进度、比例核算补贴资金;首台套设备购置、诊断平台、试点示范、晋级提能等 4 类属政策兑现类项目,按相关要求直接兑现补贴资金。
1、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择优确定支持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报项目包括建设期不超过 3 年, 2019 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未完工在建项目;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建成并投产达效,具有良好行业带动效应的已完工示范项目; 2021 年可开工建设,项目前置手续齐备,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拟开工重大项目。
(2)支持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 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
(3)有关要求。对按照《省经信厅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第一批技改项目申报工作》(鄂经信规划函〔2021〕33 号)和《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增补产业链重大项目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1〕27 号)要求已推荐的项目,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办理。前期已申报,但不属于技术改造类的项目,需按本文件要求重新申报后,参与对应类别项目竞争性综合评估。各市(州)经信局可对已经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优化、补充、替换,并继续推荐符合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2、贷款贴息项目 
(1)支持范围。贷款贴息政策是技术改造投资补贴政策的有效补充,旨在促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动力,实现省级重大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持续性享受政策资金支持。2021 年度选择“光芯屛端网”和汽车制造两个重点领域,对符合技术改造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照贷款贴息政策予以连续支持。
(2)支持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可连续贴息三年。
3、揭榜挂帅项目 
(1)支持范围。聚焦省政府确定的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等 16 个重要产业链,针对制约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等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链关键节点重大项目。
(2)支持方式。具体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另行发布。 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 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
 4、创新平台项目 
(1)支持范围。平台具体类型包括为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高质效而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创新中心、检测中心等;平台承载项目应当是聚焦行业、产业链卡脖子的关键技术问题等,项目建设主体要具备较好科技研发实力,在行业内具有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带动能力的制造业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期不超过 3 年,起始年度不早于 2019 年,总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 
(2)支持方式。优先支持具有公共性、服务带动全产业链发展的平台项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对企业自建自用平台,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总投资 10%比例支持;
对企业自建并可服务于全行业发展,每年服务同类企业个数10 家以上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总投资不超过 20%比例支持。
(3)有关要求。2021 年度优先支持 2020 年下半年来已完工的项目,目前拟建和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采取项目库动态滚动管理,先申报入库,后申请支持,未申报入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5、数字产业化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领域,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为实现工业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所形成实用性强、创新程度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项目整体开发周期不超过 2 年,2020 年下半年以来完成项目建设和产品验收。
(2)支持方式。对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 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6、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 
(1)支持范围: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对生产企业购买并实际安装投入生产使用的首台套设备购置费用予以补贴。
(2)支持方式。对 2020 年以来,新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分期付款、设备租赁等费用不计算在内。
(3)有关要求。各市(州)经信局对获取购置补贴的设备,需连续跟踪三年,按年度将设备使用情况上报省经信厅。三年内若发现设备资产转移、对外租赁,或其他相关情况,各市(州)经信局应及时上报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
7、诊断服务项目 
(1)支持范围。根据《湖北省搭建技改咨询诊断服务平台工作方案》(鄂经信规划〔2021〕22 号)要求,对 2021年度经省级确定的 10 家平台机构予以支持。 
(2)支持标准。根据年度技改诊断服务对接情况,按 照实际完成的有效诊断项目数量,对服务机构按每完成一个个项目对接3万元标准予以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最高补贴200万元。
(3)有关要求。2022 年初对各平台机构 2021 年度诊断咨询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按政策要求在 2022 年度专项资金中予以一次性补贴。
8、试点示范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在项目单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 2020 年度获得工信部重大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等奖励 50 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奖励 100 万元;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奖励 500 万元;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奖励 1000 万元。
9、晋级提能项目 
(1)支持范围。对实施技术改造后,2020 年以来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万元、100 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占比不少于 50%。 
(2)有关要求。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 50%。申报奖励资金时,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当出具配套资金出资承诺函,确定总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资金计划下达后 1 个月内,地方完成资金配套,并按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落实到企业和个人。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近 3 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两高”、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之内,对符合《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 年版)》 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除另有规定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或省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各类国家级、省级专项项目中反复、多头申报。除重大试点示范和晋级提能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本专项一个方向的政策支持。
3.申报方式分为直接申报和“两上两下”两种方式。揭榜挂帅、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诊断平台和晋级提能类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直接申报。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创新平台、数字产业化发展类项目,采取“两上两下”申报方式:不限制市(州)项目申报个数,先申报项目汇总表和基本情况表(一上),初评后下发申报项目清单(一下),按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二上),评审后确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二下)。
4.申报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各级经信部门不得指定、推荐咨询机构。报告需装订成册、签字盖章、附真实性承诺并提供电子文档,具体如下: (1)投资补贴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着重分析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引导性、技术创新先进性、质量提升有效性,并制定合理、可量化的绩效考核目标;按照项目完整性原则,明确报告完整项目的建设投资内容,进行投资强度合理性分析,确定项目投资进度与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确定项目建设达产绩效目标;项目建设同时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承接其他国家级、省级投资类项目的,应如实说明相关项目建设情况,并就投资内容划分予以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含设备清单、技术方案)、项目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量化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已购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项目进展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批文、现场进度照片)、企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及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研发团队、质量体系认证、奖励情况、财务报表、信用中国截图等),以及证明申报项目(单位)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 括:本单位具备承担相关任务能力的证明材料,拟投入(建设、购买)的人员、生产性设备、土地、厂房等清单,工作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2)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提供符合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此外,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项目应当提供设备使用计划和设备使用预期效果估计报告;诊断平台项目应当提供开展诊断服务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含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被诊断企业对其诊断服务的评价;晋级提能项目应当分析实施技术改造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效益,并提出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试点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批复文件申报,无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需(市)州在上报请示文件中明确企业(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5.投资补贴类项目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按投资进度拨付资金。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编制并滚动更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库》,核定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确定项目综合绩效指标,并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年度、分批次拨付资金。对于已完工项目,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对于未完工项目,项目立项时先按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的 50%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后补贴后续资金。
政策兑现类项目按相关政策要求一次性补贴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6.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购置、厂房建设、生产性设备投资等内容。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生产、检测、研发等设备购置,含设备安装、调试,不含设备租赁;自制成套、成台设备原材料及测试费用,不含设备维修;与项目建设配套的工业软件(投资规模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20%),以及项目前期研发性投入(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20%)。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有关规定执行。
7.新增建设用地,或有特殊要求前置审批的“项目性”投资类项目,专项申报时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需齐备。允许“零增地”的,在原有土地、厂房、产线建设的“持续性”投资类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建设所需备案、环评、规划、节能、安全等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根据有关政策按需或延后办理。
8. 由地方自行组织实施分配的,2018—2020 年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地方切块资金,视作地方支持政策。
9.各申报环节单位分别就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具体情况分层负责把关,并逐级对上承诺。 
(1)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有效,提交材料合规合法,并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按期竣工、达效、投产。如存在项目虚假申报、资金违规使用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觉、主动接受各级、各部门项目监管、检查、审计等工作;如在项目申报、执行以及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同意记录、公开其相关信息并共享至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县(市、区)经信局应在核实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推荐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申报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达效。
(3)市(州)经信局应在核实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推荐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达效。
10. 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填报对应附件附表,并将其电子文档打包上报,且保证单个项目各项附表填报数据和内容一致。所有申报项目,随市(州)经信局申请文件,填报高质量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 1),以及对应的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 2-1 至 2-9)。所有投资类项目需填报项目投资情况表(附件 3-1 和 3-2),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体现;其中未完工项目还需填报未完成投资设备清单表(附件 3-3),并草拟项目任务书电子版(附件 4)。投资补贴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州)经信局按照 “投资绩效双达标”原则,统筹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附件 5)。
三、项目遴选
(一)省经信厅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型、分批次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二)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是否符合对应的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对项目的产业发展引导性、技术创新先进性、质量提升有效性以及建设内容完整性进行综合评估,审定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投资进 度、综合绩效指标等,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并对建议予以支持的未完工项目出具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投资构成、建设(工作)内容(含设备清单)、综合绩效指标、竣工验收时间等。在综合评估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可以直接通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者到现场进行核实。
(三)省经信厅根据评估进展情况,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年度分批次下达资金计划。
四、项目验收
(一)投资补贴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州)经信局按 照 “投资绩效双达标”原则统筹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附件 5)。项目申报时已完工项目,在资金拨付后三个月内,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申报时尚未完工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根据项目任务书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项目可申请后续资金。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在满足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实现的前提下,可对如下事项申请变更,其他不得予以变更:
1.项目投资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合并、分立(需明确继承项目实施责任的主体)或企业名称发生工商注册变更的;
2.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性设备投资规模减少 10%以内的;
4.项目建设周期延长 6 个月以内的; 
5.因市场供应变化、装备迭代升级、招投标、技术路线优化等原因,生产性设备投资清单中,设备的数量、单价、型号等发生变更的。
项目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市(州)经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州)经信局审核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市(州)经信局对照变更批复组织项目验收。
(三)申报单位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未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再拨付,已经拨付的项目资金,责令限期返还至市、县财政。申报单位实际投资或生产性设备投资大于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不追加项目资金;小于项目任务书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计算。 
五、绩效评价
(一)区域绩效评价
各市(州)经信局要充分发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本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区域整体绩效提升。
省经信厅制定整体绩效评价目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评价指标包括区域内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业产出规模、工业企业效益、智能制造水平、绿色制造水平等。具体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计划一并下达。
(二)项目绩效评价
预期绩效目标是项目任务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当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并单独作为申请报告的一个章节进行着重分析。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量化、可考核,所采用的数据有明确、可信的来源和认定办法。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入(投资)、项目产出两个方面,其中产出方面除产出规模外,应重点关注质量、效益、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
(三)评价结果应用
省经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绩效进行定期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对于存在无法通过验收风险的项目及时提出警示,加强跟踪督办。
省经信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州)经信局及企业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督办,并视情况适当调整政策倾向,加大对完成绩效目标较好的市(州)和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经信局要高度重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明晰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申报组织工作。
二是切实履职负责。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以及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分层负责。县(市、区)经信局承担项目审核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确认申报投资内容与实物是否对应;市(州)经信局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根据项目申报要求进一步核实项目和申请报告真实性、合规性,统筹项目承诺推荐,负责项目监管与绩效达标,配合完成资金拨付、各级审计与复核检查等。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要加大政策宣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打通政策知晓“最后一公里”,提升高质量发展专项覆盖面、惠及面。
四是明确申报时间。各市(州)经信局应于 7 月 25 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各类项目申报材料、文件报至省经信厅。
后续,我厅将根据资金使用进度以及项目申报质量,视情况开展部分类别项目补充申报工作。
五是加强沟通反馈。各市(州)经信局要加强与各县(市、区)经信局、各企业的沟通交流,收集各界对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认真消化吸收,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