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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丰富青山区金融业态,促进青山区(化工区)金融创新,提升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驱动战略,实现金融与经济互动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通知》(武政〔2015〕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 武政规〔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新设(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或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等;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或经区政府准入和认定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作出积极贡献的区内非新设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
利用资本市场奖励适用于青山区(化工区)内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落户奖励
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和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的类金融机构、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给予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1%、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新设(迁入)的没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对银行省级、市级分行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省级、市级分公司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奖励50万元;其他机构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新设(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新购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其他新设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新购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后5年内不得租售。
新设(迁入)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正式营业后连续3年按房租实际支付金额的35%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五条  企业高管奖励
对新设(迁入)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企业)总部及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的核心高管人员,在企业开业后3年内按照个人薪酬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新设(迁入)后3年内,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企业)区域总部、业务总部,以及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区内非新设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对全区经济发展持续贡献较大的,按其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可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
第七条  支持特色金融发展
积极打造青山特色金融功能区。功能区主要布局特色金融,包含但不限于民营银行、民营保险公司、小微证券公司、科技支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要素市场等。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在功能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开业3年内按房租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办公用房补贴。3年内区财政共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专项建设补贴资金,用于完善特色金融功能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服务设施,以及功能区政策宣传、业务交流、学术讨论等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天使基金,根据其对青山区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的基金规模,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3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公募基金等,根据其对青山区项目实际投入的基金规模,按0.75%的比例给予奖励(基金规模以实际到账金额扣除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出资份额计算)。上述各类基金单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将已上市的企业迁入我区注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不含企业挂牌展示板)给予30万元奖励。
企业成功上市(板)后,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以安排部分专款用于重点奖励对企业上市(板)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企业成功上市(板)后3年内,上市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上板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对全区经济发展持续贡献较大的,按其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可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及人才发展。
第十条  一企一策
对符合金融创新发展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性强、区级财政贡献高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附则
适用本办法的金融机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均在青山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纳税义务;承诺10年内不迁出青山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奖补资金企业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事项或违反相关承诺的,该企业及个人必须在事项发生或违反承诺后一个月内无条件返还所获奖补资金。适用第九条成功利用资本市场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同上。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奖励事项,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年度享受区级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区级支持政策如高出上级政府支持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则高出部分由本区补齐,市、区两级政策不叠加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涉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统计口径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青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