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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双创孵化载体分类评价及申报细则

发布时间:2021-07-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武新管〔2019〕19号)文件精神,引导东湖高新区(简称高新区)双创孵化载体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创孵化载体是指高新区内经组建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第三条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简称科创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对双创孵化载体的高质量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双创孵化载体基本条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孵化器是指以发挥科技人才创新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六条申请组建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运营公司注册并实际运营时间满半年以上,服务台账真实有效;
(二)孵化场地产权明晰,房产证(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材料齐全,场地集中(整栋或整层连片)。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按正式申请组建时间计算),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平均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孵化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3家;
(四)孵化器具有职业化的专职服务人员(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4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其中参加创业孵化服务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孵化器具有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体系,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并有2个创业导师服务在孵企业案例;
(六)孵化器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八)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组建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平均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公司注册并实际运营时间半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产权明晰,房产证(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材料齐全,场地集中连片,首次备案同一住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按正式申请备案时间计算)。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共享服务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共享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其中,实际入驻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低于6家(个);
(四)拥有职业化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五)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订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3家;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申请备案前举办的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七)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管理咨询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并至少有2个创业导师服务案例。
第八条本办法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分类绩效评价方法
第十条高新区每年对经组建、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占15%、良好(B)占25%、合格(C)占30%、基本合格(D)占20%和不合格(E)占10%等五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合格(C)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合格(C)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70万元、45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D)、不合格(E)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予绩效评价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E)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暂缓拨付当年创建升级奖励资金,且不能提供企业托管登记服务;次年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E)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予拨付创建升级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3个一级指标和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等17个二级指标(见附件)。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3个一级指标和可自主支配的创业服务场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14个二级指标(见附件)。
第四章双创孵化载体的管理
第十二条双创孵化载体应接受高新区科创局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双创孵化载体应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跟踪监测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定期向高新区科创局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双创孵化载体应加强与在孵企业的沟通交流,实时掌握企业动态,为毕业企业落地高新区做好后续服务。
第十五条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退出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E(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E(不合格)或应参加而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孵化器、众创空间组建备案资格。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须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高新区范围内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第十七条同一运营主体原则上只可选择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一类进行申报。申报主体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要求,申报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最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高新区科创局负责高新区双创孵化载体分类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在高新区政务网发布申报通知。
(二)高新区双创孵化载体按照通知要求,在网上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三)高新区科创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核验,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在线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家评审通过后,科创局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对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科创局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