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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申报2020年创业服务机构奖励

发布时间:2021-07-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提升高新区众创孵化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武新管〔2019〕18号),现将申报东湖高新区2020年创业服务机构奖励(含创建升级、绩效考核、投资)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说明
1.申报单位须是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认真履行高新区经济统计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每个奖励(补贴)事项均有明确的支持对象和范围,具体详见《2020年度创新创业奖励(补贴)申报要求》,绩效考核细则。
二、申报时间:请于2021年7月26日(周一)17:30前完成系统申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全者视为放弃。
三、申报要求
1.各单位可以申报本通知的一个或多个事项,需符合支持事项的申报要求。

2.申报资料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高新区将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2020年度创业服务机构奖励申报要求
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武新管〔2019〕18号)相关条款内容,2020年度创业服务机构奖励申报事项包括:创建升级、绩效考核、投资奖励等,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创建升级奖励
条款内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武新管〔2019〕18号)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对象:参加东湖高新区2020年创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且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含),且2020年获批国家、省、市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二)绩效考核奖励
条款内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武新管〔2019〕18号)第七条“对组建(备案)的众创服务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建立众创孵化机构“红黑榜”,对“红榜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黑榜机构”开展约谈、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奖励和备案资格。”
支持对象:经东湖高新区组建(备案)或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同一运营管理主体不重复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绩效考评时间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
(三)投资奖励
条款内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武新管〔2019〕18号)第八条“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向投资和深度服务转型升级,对于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利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早期孵化科技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参股基金形式或者引入社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每投资一个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1万元的奖励。”
支持对象:经东湖高新区备案或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含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创业投资事项发生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东湖高新区双创孵化载体分类评价及申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