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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厂房租金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提高我区工业厂房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提质增效的通知》(厦府办〔2019〕6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扶持措施
对于符合环保要求,原位于工业园区外,租赁我区工业园区内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租赁企业适当扶持,用于入驻装修及租金补贴。具体细则如下:
对于符合环保要求、原租赁厂房位于工业园区外的企业,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内,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10万元。
对于入驻工业园区,且租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结合产值和税收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扶持,年度兑现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实付租金的30%,具体如下:
1.当企业入驻后年度产值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合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20万元租金补贴;
2.当企业入驻后年度产值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年度缴纳的两税合计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给予40万元租金补贴;
3.当企业入驻后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或年度缴纳两税合计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100万元租金补贴;
4.租金补贴资金自符合条件次年起,按照40%:30%:30%的进度分三年兑现,且补贴租金年度应保持其产值、税收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
(三)每家企业同一租赁厂房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且必须承诺自享受扶持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同安区,否则需返还全部扶持资金。
二、扶持条件
(一)企业须为享受补助年度为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的注册地和税收管户、统计关系均需在同安区,包括注册在自贸区(同安区虚拟注册地址)且产值税收在同安区入库的企业;
(二)厂房业主与厂房承租方、厂房购买方不得有关联关系;
(三)所有扶持资金以企业在扶持资金获批时上一年度区级税收贡献为限,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企业适用市区两级其他租金补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四)所有扶持企业均应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企业需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除收回所得扶持资金外,取消其以后三个会计年度申请区政府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并将列入信用平台失信企业黑名单;
(六)所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同安区产业布局和准入。
三、本办法扶持资金从年度安排预算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租用工业园区内闲置厂房,且产值或税收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五、本办法由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