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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厦同政办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资  金。

第四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归属应均在同安区。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行业标准4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只有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100%资助;

只有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30%资助(本市有多家单位的,参照市级资助金额进行资助)。

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按总额度7:3比例分配(本市有多家单位的,参照市级资助金额进行资助)。

第一起草单位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的,资助对象顺延至排名最靠前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修订的标准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二)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TC、SC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资助。

(三)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五)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资金扶持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和汇总,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项目标准化资金的发放,资金从企业扶持资金里列支。

第七条 企业向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标准化扶持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厦门市同安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四)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五)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的企业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扶持资金的支出要单独进行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