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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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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取得标准化成果或获得相关表彰的单位予以资助或奖励的区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给予30万元资助,若有多家单位参与,资助额度平均分配。同一项目若同时存在主导和参与单位的,仅对主导单位进行资助。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二)对国家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25万元资助;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资助。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资助。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三)对行业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6万元资助。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资助。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四)对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助对象可顺延至第二起草单位)。修订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五)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两岸融合、金砖合作等工作中应用的团体标准,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六)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
(七)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2.5万元、7.5万元的资助。
(八)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项)。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在同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请区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主体被吊销、注销或者名称被剔除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资助或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扶持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和汇总,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具体项目标准化资金的发放,资金从企业扶持资金里列出。
第七条 企业向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厦门市同安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及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过程材料;
2.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3.申请团体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两岸融合、金砖合作等工作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4.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奖励资金的,应提交获奖文件;
5.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资金的,应提交项目通过验收的文件;
6.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资金的,应提交被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证明材料。
7.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研制项目应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应自获评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第九条 企业不得以虚假、欺骗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还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扶持资金的支出要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标准化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在2026年2月21日前完成的按旧办法执行,之后完成的按新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