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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厦同委宣〔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10-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和《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精神要 求,为促进同安文艺大发展大繁荣,设立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 金,以扶持同安区优秀原创文艺精品的文本创作及文艺作品创作
生产,奖励获得重大奖项的作品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的评选工 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 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 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 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区委宣传部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原则上为当年评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作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奖励的评审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评审、核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评审委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设立,评审委主任由区委 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文化的副区长担任, 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联等单位领导担任。
第七条 评审办设在区委宣传部,日常工作由区文联具体负责。
第三章  扶持项目评选
第八条 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1.扶持对象
(1)在同安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
(2)户籍在同安区或在同安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同安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
(3)申报主体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涉 及合作创作的,同安区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 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2.扶持项目门类
(1)文学图书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 篇报道文学、长篇纪实文学、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等原创文艺文本。
(2)影视广播项目: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 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的剧本和广播剧剧本等原创文艺精品 的文本创作。此项扶持结合《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同委宣〔2020〕15号)执行。
(3)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曲艺等新剧本的创作和 新剧本排演;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
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个人演出专场等。
(4)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5)民间文艺项目。
(6)重要文化活动项目:重要赛事、会展等文化活动。
3.扶持项目要求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热 情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2)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 有利于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3)广受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力大,在提高群众审美情趣、 陶冶思想情操、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4)有利于传承与弘扬闽南文化,突出闽南特色的优秀项目和作品。
(5)对于能够充分体现同安本土精神文化特质和同安丰厚 的历史文化底蕴,展示同安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精神风貌, 或反映两岸情缘,有利于加强同安对台对外文化交流的优秀文艺项目和作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申报受理和评审程序
1.申报受理
(1)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每年发布文艺作品扶持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事项。
(2)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申报要求填写《同安区文艺发展专 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并根据具体项目门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报送相关材料。
2.评审程序
(1)评审办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 的作品进行初选,被选中的作品经评审委审定后即予以扶持,并 确定扶持标准。凡获得扶持的作品还须通过同安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如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或亲属相关的申报作品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申报作品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评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品申报者。
第十条 扶持标准与资金发放
1.扶持标准
(1)文学图书项目:
①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等)创作出版每部5万元;
②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创作出版(含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每部3万元。
(2)影视广播项目:
①电影(含动画电影)剧本创作每部10万元;
②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剧本创作每集5000元(全剧扶持不超过15万元);
③广播剧剧本创作每集3000元(全剧扶持不超过3万元)。
(3)舞台艺术项目:
①歌曲创作每首3万元;

②戏剧、曲艺、杂技剧本创作、舞蹈编创5万元;

③交响乐、器乐创作10万元;

④个人演出专场类:5万元。
(4)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①个人创作美术作品及展览3万元;
②个人创作书法、摄影作品及展览3万元。
(5)民间文艺项目:
①民间文艺资料整理、创作、出版作品3万元;
②优秀传统文化整理、创作、出版作品3万元;
③工艺美术类作品创作不超过3万元。
(6)重要文化活动项目(含展会)不超过30万元。其他未列入的创作项目参照相应类别标准予以资助。
(7)同一扶持奖励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同安区、厦门市以及厦门市其他区的扶持奖励。
2.扶持资金拨付
(1)经评审后获扶持的项目,根据评审委确定的扶持标准拨付扶持资金。
(2)获扶持作品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 出版、评奖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节目单及影视 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标明该作品是“同安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品”。
(3)受扶持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区委宣传部。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管理
1.评审办组织专业人员对扶持作品进行监管、绩效评估,并报评审委审核。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审办核实后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被扶持对象三年内申请新扶持项目的资格:
(1)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作品申报、评审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3)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四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十二条 优秀作品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申报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作品。类别包括:
1.获得重要国际性文艺比赛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2.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3.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包括动画电影),在中央电视 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包括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
4.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或福建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类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5.获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
6.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第十三条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1.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 配套奖励。
2.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包括动画电影),在中央电视 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包括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均参照《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闽委宣联〔2015〕7号)执行,按获奖奖金1:1配套奖励。
3.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福建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类奖项和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按获奖奖金1:1配套奖励。
4.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3万元。
5.同一文艺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其获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 《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
2.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凭证、出版合同、票房收入凭证、图书销量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提交评审委审定,由区委宣传部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优秀文艺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优秀文艺人才是指由符合本办法扶持申报主体,当年新加入13个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 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 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 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
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文艺家。
第十七条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1.新加入会员名单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正式公布的公报为准。
2.奖励标准为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2万元,当年新加入多个协会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1. 《优秀文艺人才奖励申报表》。
2.国家级文艺家协会正式公布的公报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我区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获得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 以及个人;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项目,均由评审委按一事一议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