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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厦同政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明确上市目标

为更好落实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强化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努力实现2025年上市公司倍增目标。

二、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制度

强化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不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加快企业上市、推动上市企业壮大发展等工作遇到的矛盾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畅通、快捷的服务。

(二)强化区级上市企业资源库建设

鼓励企业根据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标准加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纳新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方式;各相关部门(含镇街)要积极服务企业,相关工作将列入部门(含镇街)经济工作绩效考核。

(三)增强第三方监管力度

鼓励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业务,享受相关政策奖励,并实行中介机构报备制度,中介机构与我区拟上市企业签定上市或挂牌等直接融资服务合同,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同安区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各中介机构要归位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收、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同安区上市办负责跟踪中介机构在同安区执业情况。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补助

1.支持“三高”“专精特新”“小巨人”“双百计划”等企业加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参照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标准),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企业进入厦门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成股改挂牌,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符合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标准且将注册地迁移到我区的市域外拟上市企业,区政府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企业的补助分两阶段兑现:注册地迁移我区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后兑现补助金额的30%,上市完成后兑现余下的70%补助金额。

4.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已享受过新三板补助的企业转精选层,可在原先补助的基础上补足至100万元。转主板上市后可按照本《意见》补足扶持补助。 

(二)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境内上市

1)企业在我区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后,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企业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辅导期满并通过厦门证监局验收,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深、沪交易所提出A股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境外上市

在美国、香港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且实际出资人为注册在我区的法人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三)投融资、高管奖励

1.鼓励企业高管(含注册地在我区的域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积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企业到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深交所、沪交所等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发行可转债融资、股票首发融资、股票再融资等。按照实际投资于我区固定资产项目金额的1%给予高管人员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统一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分配。

2.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企业将新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含50%)用于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在境外上市的,以境外上市监管机构的批准材料为依据。对企业的奖励分两阶段兑现:明确募集资金投向本区时(项目开工)按照相应的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投资完成后(项目竣工)兑现余下的50%奖励金额。

(四)其他扶持措施

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的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

四、监督管理

对改制上市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同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相关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贴等资金列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企业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当年或次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上市办初审,再报区上市办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发改局拨付资金。

(二)企业申请的本《意见》各项奖励(补助除外),不超过企业发起申请的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成,如有超过,递延到下一年度兑现,最多递延一年。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归属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企业应全额退回所有扶持和奖励资金。

(四)进入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上市办开展的相关数据收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五)旧政策有效期内申请的奖励,按旧政策兑现,未申请的可按新政策兑现,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六)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和上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七)本《意见》由区发改局(上市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标准

2.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3.奖励申请材料

附件1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标准

一、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二)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4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需另行备注,可以合并计算);

4.最近两年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境内外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有关服务协议。

二、具备科创板上市潜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三、具备创业板上市潜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或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方式

拟申报企业登陆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112.48.134.194:8822/)按系统要求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时间:常年

附件3

奖励申请材料

一、境内、外首发上市前期工作扶持

(一)入选上市后备企业库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上市后备企业电子申请表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册地转移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奖励申请时近三年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新三板挂牌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精选层企业名单

(四)区域股权中心挂牌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复印件

(五)境内签定上市协议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与中介机构签定的上市服务协议复印件

3.支付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六)进入市证监局辅导备案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七)上市申请受理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或深、沪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八)境外上市

1.《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还需提供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二、高管奖励

(一)《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再融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融资文件

(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设在本区,需提供证明厦门地区生产销售收入占比最高的相关财务报表

(四)提供高管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及高管职务任命证明

(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一年度完税证明

三、融资奖励

(一)《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再融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募投奖励

(一)《同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区投资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本区的募投项目备案批复;增加在同安区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一年度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