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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企业既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办理规程 同工信﹝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明确办理流程,推动我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28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的通知》(厦府办〔2020〕35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办理事项
(一)增资扩产项目申请事项,是指企业在既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申请。
(二)同安园通用厂房“打五建三”加层申请事项,是指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部分通用厂房企业已打五层地基并由同安星火公司代建第1-3层厂房,企业自行加建第4、5层厂房事项的申请。
第二章 办理条件
(一)申请地块位于本区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且未列入我区五年内土地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计划区域。
(二)申请企业的注册地及税收管护均需在我区,且符合产业、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增资扩产项目还需符合厦府〔2019〕284号文申请条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的增资扩产项目进行摸排,每周报送一批项目至区工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二)区工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镇街报送的增资扩产项目进行汇总并同步报送发改局、建设与交通局、应急局、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审批管理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置业公司。区工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周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初审通过的由企业向区工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初审未通过的由区工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确定。经上报仍未通过的项目,由镇(街)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区工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向区发改局、建设与交通局、应急局、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所属镇(街)、置业公司等部门征求意见。项目发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多部门联审意见汇总。
(四)区工信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符合上会条件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区政府增资扩产专题会研究;不符合上会条件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五)区政府增资扩产专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属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经会议研究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同时抄送区资源规划分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申请人自审核意见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向区资源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核定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审核意见作废且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申请。
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经会议研究同意的,5个工作日内由区土储办组织上报市政府研究。
同安园通用厂房“打五建三”加层申请事项还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企业向区置业公司缴交建筑财政贴价、向资源规划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结构安全进行鉴定后,向区资源规划分局申请签订补充合同办理加层手续。建筑财政贴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缴,合同未约定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缴。
(六)区资源规划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后按程序核定项目规划条件。
(七)区工信局以区资源规划分局核定的建筑规模为基数计算约定监管指标,由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增资扩产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订标准按照不低于《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0)版》(厦府办〔2020〕35号)的控制值执行。监管协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
(八)区资源规划分局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九)申请人按程序办理项目基建相关手续。项目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在开工之日起18个月竣工投产,合同应约定相关违约条款。
第四章 监管要求
(一)加强用地监管。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区工信局根据监管协议,联合属地镇街加强用地履约监管。
(二)加强厂房监管。新建厂房有对外出租的,由业主将入驻项目详细信息报送给所属镇(街)进行入驻申请。各镇(街)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将征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等部门意见,审核同意的允许企业入驻并定期将入驻企业信息汇总给区工信局进行报备,审核不同意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入驻企业必须符合该地块的产业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经同意后的入驻企业方可纳入该地块监管协议的产值、税收考核范围,入驻企业的注册地及税收管户关系均需在我区。业主要加强入驻企业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各环节审核结果中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工信局提出一次申诉。
(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与市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市级文件要求进行办理。具体事项由工信局、资源规划分局负责解释。《同安区工业企业用地申请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工作简化规程(试行)》(同工信〔2021〕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