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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开展2021年度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1-10-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委宣传部、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同委宣〔2020〕15号)的有关规定和2021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决定开展2021年度同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在我区纳税,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影视企业(机构);
2.在我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诚信经营、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影视企业;
3.从事行业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1)之列,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且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义务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二、申报范围
本年度扶持政策根据《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同委宣〔2020〕15号)的第二章有关规定(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2021年度同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
2.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5.申请企业及人才税收奖励的,需提供影视专业人才相关证明、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2020年度)、银行扣税回单等复印件;
6.申请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的,需提供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如反映同安题材的影视剧本需增加佐证说明材料、剧本交易合同、发票和收款凭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7.申请影视剧组拍摄的,需提供拍摄服务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剧组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剧组现场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8.申请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播映奖励的,影视作品播映和票房统计时间,必须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企业必须是优秀影视作品出品或联合出品、发行的企业;
9.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2021年度同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提供相应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重复申报、虚假申报;
2.同一对象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则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3.申请项目补助、奖励等项目的发生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申报时间拟定为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所有申报项目应于11月1日前装订成册采取现场提交的方式报送至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uploads/allimg/211020/1-2110201KR4611.doc
2、同委宣〔2020〕15号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委宣传部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uploads/allimg/211020/1-2110201KS1J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