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同安区 >

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 同工信〔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5-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现有产业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推动工业稳增长措施如下: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对于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两项指标都比上年增加5千万(含)至1亿元的企业,按增加额的1.8‰给予奖励;增加1亿元(含)至2亿元的,按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增加2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增加额的2.5‰给予奖励;增加5亿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上一年度增幅50%(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6‰给予奖励;比上一年度增幅80%(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8‰给予奖励;比上一年度增幅100%(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本条措施与前述第1条不叠加享受,与“一企一策”及其他针对产值的奖励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本条措施条件的企业租用厂房(含办公楼)的,再给予厂房(含办公楼)租金3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年度首次由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给予奖励。首次由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和餐饮业企业奖励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4.对于月度首次履行纳税纳统义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每达到1千万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3、4条措施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以上数据以区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
5.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租赁我区工业控制线内厂房的工业企业,按照其当年度产值增长20%(含)至50%、50%(含)至100%、100%(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厂房租金补助,且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租金的30%。申请企业需符合无自有厂房或自有厂房全部自用、租用厂房的业主不得为其关联企业等条件。
二、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6.对年度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年度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7.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备案的设备投资额(不含税)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并获得市级补助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企业使用云上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或软件(DaaS、laaS、PaaS或SaaS),提高企业研发设计与生产管理效率,加快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步伐。对新使用该类云服务的规上企业给予连续两年的补贴:制造类企业,第一年对其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对其上云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软件类企业,连续两年对其上云费用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市级补助和区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上云总费用。同时,上云补助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并执行总额控制。
四、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减排
9.对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5元的电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金额核定数为1万元以下的,不予安排补助。
10.对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及以上或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对其用汽量给予60元/吨的价格补贴;当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下或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本年度对其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贴。补助金额核定数为1万元以下的,不予安排补助。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均在同安辖区内(含火炬同安片区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3、6条措施含限上商贸业企业,第8条含规模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
本措施所列措施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或补助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应扣除市级奖励补助中区级承担部分。企业所享受的本措施中各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贡献部分(第2条措施除外)。对拉动本区工业增长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扶持,这些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本措施所涉及奖励和补助扶持资金从年度安排预算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列支。
本措施由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文中明确规定实施期限之外,本措施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为2022年至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