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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开展规上工业企业所属2019年度研发费用补助工作

发布时间:2021-05-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办〔2016〕97号),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研究,将对规上工业企业所属2019年度研发费用给予相应补助,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均归属思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的界定以统计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在思明区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二)企业须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奖励标准
根据企业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思明区规上工业企业所属2019年度研发费用补助申报表(需双面打印)。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部分表格:
1.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2019、2020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
(五)上报统计局一套表的2019年12月、2020年12月的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
材料说明:
1.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胶装成册;
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3.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表单可通过税务申报系统中的企业无纸化端口或柜台下载打印,有税务局业务章;
4.纳税证明应有税务局的电子签章;
5.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五、注意事项
(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纳税所属街道,各街道负责审核企业提交材料原件、税属情况,签署意见。
(二)请企业于6月25日前将材料(经街道审核后)提交至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
(三)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所属2019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或税务部门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2019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不予拨付。
(四)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区科信局书面报备。
(五)申报企业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收回全额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我区各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