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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组织开展厦门市2021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1-05-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高”)备案(思明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同时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为市高的所有条件的思明辖区内企业(即财税隶属思明区的企业,含软件园二期企业),不包括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企(含当年到期的)。

2.税属思明区的软件园二期企业如申报辖区填为“火炬高新区”,可与火炬高新区创新创业处联系进行修改。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 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
1、封面(系统打印固定格式封面并加盖公章)
2、总目录
3、《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中“基本信息”截图(企业在近一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获取方式: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商事主体公示查询”中查询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
5、厦门市市级高企备案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7、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首页(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可不附证书);尚未获得授权证书的,须附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在有效期内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均可提供,Ⅱ类自主知识产权仅限提供申报日前3年内获得授权的。)
8、企业科技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上年度人力资源情况表
10、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11、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注:“技术来源”:企业自有技术、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其他企业技术、大专院校、地方属科研院所、中央属科研院所、国外技术。
12、市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原件(须由有资质的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出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可在科技局官网或高新协会网站通知公告中查询;提供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主要合同及其发票,累计提供不超过3份,每份合同不超过5页(仅需提供销售实质内容的页面)。
1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会计报表附注)
14、从市税务局系统打印的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印章,不可直接提供税审报告)
1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所属期)
1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支持作用情况

三、申报截止时间
1.第一批:
申报系统提交截止时间:6月28日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7月3日
2.第二批:
申报系统提交截止时间:7月29日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8月3日
四、特别说明
1.填报材料经审核退回需补充修改的,企业及时按要求补充修改再次提交。
2.逾期未完成申报系统提交或纸质材料报送的,视为放弃。
3.上传附件要求用原件扫描并且清晰。要求签字、盖公章的,请签字盖章后再扫描。申报系统提交前请务必确认数据填报无误、材料完整。
4.纸质材料报送前请再次确认数据无误、材料完整、签字盖章,胶装一份(封面、书脊均须有企业名称)。
5.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符合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2021年度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见市科技局官网。如企业当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可直接采用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报告,无须再单独出具市高备案专项报告;
6.经备案通过的市高,应每月按照要求报送上月相关统计数据;
7.对已备案通过的市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高资格。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高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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