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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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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的优质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思明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高成长型企业所在行业需符合思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涵盖金融业、旅游业、会展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创业等,或者经营方式属于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
第四条 高成长型企业实行每年认定。
第五条 高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高成长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指标:
(一)基数指标。基数年度(首次认定年度前二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额。
(二)增长率指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基数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0%;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40%;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0%。
2.基数年度市场估值不低于1亿元。市场估值在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0%;市场估值在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40%;市场估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0%。
市场估值按照企业当年发生的股权转让的价值计算。
(三)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区外迁入,下同)的企业,设立当年满足基数指标的,当年增长率按100%计算。
第六条 高成长型企业首次认定后,基数年度不再变化。
第七条 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认定的2019年1月1日起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认定的2019年1月1日前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比基数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研发费用增量奖励。对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人才奖励。对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中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包括财产转让所得所得产生的税收,下同)达到5万元的在职员工,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携带申请材料,按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认定高成长型企业、兑现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商事登记证照及基本信息相关材料、企业名称和跨区住所变更相关材料、纳税证明相关材料、研发费用支出相关材料、承诺书、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高成长型企业首次认定之后,某一年度认定未通过的,当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高成长型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成长型企业须承诺,自首次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思明区;如迁出思明区,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逾期退还扶持资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缴交扶持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3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5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