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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科创人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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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创业领域优秀人才,根据《xx》(厦思委办〔2025〕xx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人才政策分为“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型创业人才”“科创人才团队”“引才主体”4个专项。
第三条 科创人才由人才所在企业推荐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
(三)在职在岗,主要工作地在思明区并在思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才所在企业依法纳税,无严重违法行为,非严重失信主体。
(四)科创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层次创新人才应为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创新类人才计划入选者;
2.领军型创业人才应为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类人才计划入选者;
3.科创人才团队应为市级以上“揭榜挂帅”“赛马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专项的主要承担团队(多个主体共同承担的项目,以排名第一的主体作为主要承担单位);
第五条 引才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有较高的人才发展平台,主体自身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等,下同),或与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签订引才合作协议;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 区科工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展科创人才及引才主体评选工作。申报与评选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区科工局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应明确具体申报条件。
(二)单位申报。申报人及用人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汇总后向区科工局提交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供推荐人选公示的相关情况。
(三)审核确定。区科工局组织审核,进行信用、涉黑涉恶等核查,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名单,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奖励。对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其到岗且获得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创新类人才扶持资金后,按人才第一年(到岗后连续12个月)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50%给予人才一次性生活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再由企业按年限按比例拨付到个人。高层次创新人才子女可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区教育局在区属幼儿园或小学统筹安排就学。
第八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奖励。对申报创业项目在管理期内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其获得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类人才市级扶持资金后,按照1:1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扶持。领军型创业人才子女可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区教育局在区属幼儿园或小学统筹安排就学。
第九条 科创人才团队奖励。企业牵头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合作项目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揭榜挂帅”“赛马制”、重大科技专项的,按团队最高总额30万元、成员每人最高10万元给予企业项目团队成员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再由企业拨付到个人。
第十条 引才主体奖励
(一)思明区企业当年度每引进或培育1名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自身创新发展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人才“双聘”,即在不改变人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2年以上合作协议,聘用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到企业任职“首席技术顾问”“科技副总”等职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并给予人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区科工局按人才被聘用后首年获得的劳动报酬给予用人企业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作为政策申报主体,补助资金拨付后,应当加强对相关人才的管理、服务,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型创业人才自获评起纳入管理,高层次创新人才管理期三年,领军型创业人才管理期五年,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原则,由企业每年定期报送人才履职及取得成果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人才在管理期内离职的,剩余补助资金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 在申报期间或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科学、学术不端、不当言论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它依法依规不适宜继续享受相关人才政策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科工局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