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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8-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繁荣数字营销生态,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思明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加大融资授信支持
(一)股权投资支持。升级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规模扩充至1亿元,投资范围增设数字营销领域,对单家企业股权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创新金融工具。推出专项增信基金,为单家企业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支持,并给予企业实缴担保费100%的补贴。
(三)降低融资成本。对数字营销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1个点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投贷联动。对厦门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参投企业,原则上按不低于参投金额1:1配套给予融资增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市场开拓
(五)新获资质奖励。对新获得头部流量平台广告代理商资质或已有牌照存量企业新落地主体,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业务增长奖励。设立企业业务增长质效,由流量消耗量、新增客户数量、新增客户平均收入(ARPU)3个指标构成,企业业务增长质效=流量消耗量同比增量+新增客户数量×新增客户平均收入(ARPU)。对企业业务增长质效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额累进方式奖励,1亿元以内、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企业业务增长质效的1‰、2‰、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条 推进人才实训培育
(七)人才实训补贴。建设数字内容创作人才实训基地,鼓励高校和企业参与培训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组织安排员工培训,对年度参训且获得基地相关证书员工数达到50、100人次(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第四条 其他
(八)企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企业如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我区和火炬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的,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本措施原则上不适用于“一企一策”项目,项目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措施由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思明区财政局、思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5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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