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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开展2024年度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5-07-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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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根据《厦门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市思明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2024年度已达到《若干措施》认定标准(附件1)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向所在街道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后,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1.受理时间: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附件:1.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标准
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日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标准
企业自设立之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成立)起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一)申请企业年度产值或营收需满足:制造业、建筑业、批发业,以纳入本市核算的年度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总部企业不低于10亿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2.5亿元。其他行业,以年度营业收入为标准,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二)申请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需满足: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本市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本市的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本市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不适用本措施,但可享受相关行业专项扶持政策。本市现有企业分立、更名等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
资格复核: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从认定的第2年起,由企业所在区(管委会)依据《若干措施》认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