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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6-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思明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对晋升资质等级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晋升资质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250万元奖励;新增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新增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75万元。
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同一企业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二)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对综合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经济贡献奖励:
1.建筑业经济贡献奖励: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建筑业省内产值、总产值、应付职工薪酬3项指标分别按75%、20%、5%比重加总计算。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建设工程相关)经济贡献奖励: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量500万元以上的,每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3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总计算。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在我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完成产值达3亿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办公用房补助:
1.购房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当年申报;
2.租用补助: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根据产值予以租用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补助自签订租赁合同月份起算:
(1)产值3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可按4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24个月的租用补助,按60%、40%的比例分两年发放。
(2)产值10亿元以上的,可按5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24个月的租用补助,按60%、40%的比例分两年发放。
3.装修补助:在我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装修补助自签订装修合同月份起算。
4.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支持建筑行业企业将总部设在思明或购地建设总部项目,满足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转变产业发展模式
(四)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1.政府投资、国有资本占主导项目,特别是明确实施装配式或智能建造的项目,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2.鼓励企业完善资质,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设计企业牵头实施工艺主导型、创意主导型等工程总承包项目。
(五)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
1.鼓励建筑行业企业参与本区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房地产、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2.鼓励企业对外承接工程,开拓省内外市场,开辟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服务的“绿色通道”,提高工程市场占有率。
(六)大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按以下标准予以科技创新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三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前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前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企业不同奖项、工法、标准,可分别享受奖励;同一奖项、工法、标准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经认定时,则按差额给予补发)。
三、大力发展智能绿色低碳建造
(七)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推动BIM、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化应用,推进安全监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领域全覆盖,实现施工过程相关信息的全面感知、互联互通、智能处理和协同工作。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按以下标准予以智慧工地奖励: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慧工地三星、二星、一星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八)鼓励智能建造试点示范
支持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智能建造科技研发,按以下标准予以智能建造奖励:
1.针对企业: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称号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2.针对项目: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申报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给予奖励30万元。被评为福建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给予奖励20万元。被评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15万元。被评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的不同项目,可分别奖励;项目获不同称号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九)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
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按以下标准予以超低能耗奖励:建筑业用地项目新获得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认证标识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或运营阶段),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3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奖补。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引育行业领军人才
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大师工作站(室),带动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企业培育或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卓越工程师、国家级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按以下标准予以建站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建筑业企业150万元奖励。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一)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及以上的,通报表扬1次,表扬数量不超过我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的10%(按年度总产值大小排序)。
2.年度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产值增幅比例进行通报表扬:
①增长20%(含)-25%(不含)的,通报表扬1次;
②增长25%(含)-30%(不含)的,通报表扬2次;
③增长30%(含)以上的,通报表扬3次。
3.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闽江杯”“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市优质工程奖”等,给予通报表扬。
4.参与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区住建局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健全拖欠工程款隐患排查、纠纷化解和协调处置机制。
(十三)鼓励创建精品工程
鼓励企业创优创先,发挥精品工程示范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精品工程奖励:
1.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奖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省优工程“闽江杯”奖项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奖项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通过厦门市工程质量评价活动评审(市优质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
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奖项且该项目建筑业产值在本区纳入统计,同一企业的不同获奖项目可分别奖励,同一项目获同一类型不同等级的奖项按最高等级奖励。
六、其他
(十四)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十五)本措施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十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版)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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