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商务服务部分)-鼓励首店经济发展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2025年5月12日-6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二、兑现流程
1.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厦门法人账号登录思明e企通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并根据“申报、上传材料”清单上传材料(网址https://vip.smdata.com.cn:57676/#/home)。
2.审核兑现。各街道初审,思明区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核并复核后报思明区政府审批,在思明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企业提交收款收据,思明区商务局拨付奖补资金。
三、奖励对象和内容
(一)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商业载体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申报单位为商业载体的经营主体,商业载体应在思明区辖内,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店、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高品质酒店等,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引入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应符合第(二)条首店条件并获认定。对于引入的国际知名品牌未能在厦门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情况,该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在思明区年营业额或任意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营业额2000万以上的,可不考核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3.商业载体应与引进首店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4.品牌门店同时在多个商业载体开设首店的,申请首店奖励的门店所在的商业载体可申请奖励。
5.若商业载体已与我区签订品牌引进协议,所引进的品牌为承诺要求的,原则上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对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给予奖励。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首店经营主体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落户奖励。
1.申报单位为在思明区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或零售企业,为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以下简称“申报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2.申报单位应为思明区纳统企业,且餐饮企业该品牌年营业额或任意连续十二个月内纳统累计营业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批零企业该品牌年零售额或任意连续十二个月内纳统累计零售额达750万元及以上。
3.申报门店品牌为符合《品牌首店说明》(附件1)相关要求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
4.申报门店须由上述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思明区开设的线下实体店铺,合法拥有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申报门店开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以后且正常运营。对在政策有效期内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首次转为独立法人单位,或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统计,开业时间可放宽为2023年1月1日以后。
6.申报门店属于上述品牌在亚洲首次开业或中国(内地)首次开业或福建首次开业或厦门首次开业。
7.申报门店应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8.品牌门店同时开设多家首店的,由品牌方确定,仅可由一家门店申请。
(三)对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在厦门市内开设连锁店的,按每开设1家连锁店给予3万元奖励,封顶15万元。对在厦门市外开设连锁店的,按每开设1家连锁店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25万元。
1.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须符合第(二)条首店条件并获认定。
2.连锁店的数量应为净增长数。
3.连锁店的营业额应纳入申报主体的统计报表。
四、申报、上传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首店奖励金申请报告书(模板详见附件2),包括申报单位、品牌介绍、品牌级别、经营状况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单位是商业载体的,需同时提供首店门店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品牌符合《品牌首店说明》条件的佐证材料,至少提供以下其中一项:
A.品牌入选相关榜单的佐证材料(申报品牌为榜单子品牌的,需补充提供子品牌证明材料);
B.国际知名品牌在5个(含)以上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门店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应佐证材料;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报道的截图等;
C.国内知名品牌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门店的情况说明并附营业执照、营业照片、联系电话等佐证材料;
(4)拥有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首店证明,或品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开设为某级首店的新闻报道截图等。
(6)品牌首店的物业租赁协议(签订两年以上)或自有房产证明(注明经营面积)。
(7)品牌首店开业时间的佐证材料。
(8)品牌首店经营主体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统计报表,若无法列明品牌经营情况,需提供审计报告;非独立法人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审计报告等材料)。
(9)企业奖励金申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10)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
(11)申报开设连锁店奖励的,需另提供该品牌新开设的和关停连锁店的店铺清单及各门店证明材料,申报主体的审计报告(证明连锁店营业额纳入申报主体)等。
附件:
1.品牌首店说明
2.首店奖励金申请报告书
3.奖励金申报承诺书
4.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
类别 |
标准 |
国际知名品牌(符合任一条件) |
1.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米其林国外榜单星级餐厅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 2.在5个(含)以上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对该品牌宣传5次(含)以上。 |
国内知名品牌(符合任一条件) |
1.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品牌TOP100》《胡润中国食品行业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国内榜单星级餐厅;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 2.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乌鲁木齐、兰州、西宁、西安、银川、郑州、济南、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广州、福州、台北、海口、香港、澳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
备注:1.品牌原则上运营三年及以上。2.运营未满三年,但属于上榜知名品牌新设立的子品牌,且在我区新设独立法人并开设省级以上首店的,视为符合品牌条件。3.运营未满三年,于政策有效期内创立于厦门并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省会、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视为符合品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