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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厦门市思明区影视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影视制作水平,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其中,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研发,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影视专业服务等活动的文化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所称影视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连续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短片、短剧等。
二、具体条款
(一)支持文化影视产业集群发展
1.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
对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的厂房、仓库、商场、写字楼等设施,建设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经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园区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  
对服务企业超过10家,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3家的园区,园区公共服务空间每月每平方米可获得30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新引进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园区同额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影视企业实体落地
对影视企业在思明区影视产业园区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按实际发票租金金额(不含税)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场地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改变用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支持影视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配套包括但不限于器材租赁、服装、化妆、道具、外联制片等服务的影视剧组拍摄服务机构,每年服务5个及以上在思明拍摄的剧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二)支持影视科技企业发展 
5.鼓励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思明区投资或设立影视云计算、大数据、虚拟数字影音棚、人工智能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总额(含建设改造、设备购买、升级等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支持影视后期制作
对引进、应用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影视作品及其IP衍生品的创作和开发
7.支持思明企业参与影视创作
对参与重大影视作品的编剧、拍摄等工作的思明区影视企业,按其参与项目服务费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8.鼓励影视作品融入思明元素
在国内公映或在电视台播出的电影或电视剧,对有利于展示提升思明城区形象、推动文旅产业发展的,综合考虑其社会影响力,给予主要出品方或第一摄制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鼓励剧组演职人员积极配合地方媒体,宣传思明区的人文环境、自然景观和文明倡导活动等,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额外给予奖励1万元。
9.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区内企业出品或交易的原创影视剧本,且完成备案立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如属于反映思明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影视IP衍生品开发
支持利用影视IP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对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衍生品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影视活动繁荣发展
11.鼓励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化影视活动
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机构、名人在思明区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赛事、影视后期技术交流、影视展览、“影视+旅游”等影视文化交流活动。由区级行业行政主管及以上部门指导或主办、批准的影视会议、展览活动,按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投入的60%给予补贴,单项会议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项展览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鼓励开展首映礼和路演活动
支持影视院线企业开展电影首映礼活动,对引进首映的院线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引入举办首映礼的影片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额外给予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思明区举办电影展映、路演等活动的区内企业,每场活动给予补贴5000元,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短剧发展
13.支持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
支持在思明区建设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经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基地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网络微短剧创作
对在思明区出品的网络微短剧(超过12集、1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首次在腾讯、爱奇艺、优酷、抖音、快手、芒果等平台播出,平台分账金额超过100万,按分账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对在思明区拍摄,体现“思明元素”的,额外给予奖励5万元。
15.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
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六)对重大项目及人才实施“一事一议”原则
对引进国际国内影视产业领军企业总部、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领军创业人才、艺术家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报区政府研究。
三、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不得骗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拨付资金,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扶持政策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按流程审批后给予兑现。
(四)本意见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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