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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关于2022年市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现思明区关于2022市总部企业认定(复核)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
(一)2022市总部企业认定
1.政策依据
厦门市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厦委发〔2020〕12号)
2.认定(复核)条件(摘要,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看,设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①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
②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③ 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我市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承诺认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3.本次认定年度:2022年
4.首次认定企业需2020年1月1日起设立,已认定的企业需按上述要求复核。
5.申报时间: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0日
(二)2021市成长型企业认定
1.政策依据
厦门市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厦委发〔2020〕12号)
2.认定(复核)条件(摘要,具体以政策文件为准)
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看,设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①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②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不低于500万元;
③ 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我市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承诺认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3.本次认定年度:2022年
4.首次认定企业需2020年1月1日起设立,已认定的企业需按上述要求复核。
5.申报时间: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0日
二、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打开电脑版“i厦门服务平台首页→领域专题→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以法人账号注册、登录。已有i厦门法人账号的,可直接登录。
申报单位进入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后,主管部门界面打开思明区→思明区财政局,选择扶持项目,按管理系统提示(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