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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发展管理办法 厦思政规〔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推动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产业进一步发展,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聚集,完成思明区十四五规划“聚焦财富管理领域,做大私募投资基金规模,建设国内有影响力的基金集聚高地”目标,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80号),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并入驻思明区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以下简称基金集聚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管理资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募集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到资不少于300万元),基金产品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首期到资不少于500万元)。上述资金仅限货币出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管理费的,视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租金补助。对基金集聚区内新增的基金管理人,自入驻基金集聚区之日起3年内,给予25元/㎡/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
租金补助期间,办公场所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取得的租金补助。
第四条 经营奖励。对基金集聚区内年度经营利润达到2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按经营利润的3%给予奖励。
第五条 规模奖励。对基金集聚区内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经营利润的1%给予奖励;对基金集聚区内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30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经营利润(不含投资收益分成)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基金产品奖励。对基金集聚区内年度基金产品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产品利润的0.5%给予奖励。
第七条 骨干人才补助。对基金集聚区内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年薪达到50万元的员工,按全额累进方式给予如下补助:年薪10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2%给予补助,年薪10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3%给予补助,年薪15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4%给予补助,年薪200万元以上(含)的,按年薪的5%给予补助。
第八条 人才生活补助。对基金集聚区内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落户、工作满一年的人才,在享受市、区人才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以下一次性生活补助:博士(不超过40周岁)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每人2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每人1万元。
第九条 重点产业人才奖励。对在基金集聚区内的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人才,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个名额(一家基金管理人不超过3个名额),参照思明区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政策认定为金融产业重点人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招商引荐机构参与基金集聚区建设。
招商引荐机构引进入驻基金集聚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每达到10亿元,给予招商引荐奖励10万元,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2021年8月20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提及的“新增”“新引进”“新引进落户”,是指2021年8月20日起增加、引进、引进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