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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 厦思文旅规〔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1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思明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促进旅游招强引优
围绕旅游关键领域,创新旅游产业链招商机制,坚持招大引强,吸引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入驻思明。对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在我区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首年主营收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40万元。
第三条 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对思明区规模以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奖励
1.对新纳入我区规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统计,且年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纳入我区限上住宿业统计,且年营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规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营收增量奖励
1.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3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3.对当年(核算月份 1-11 月份)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10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20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限上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量奖励
1.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8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2亿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4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外出宣传营销
支持思明区规上旅游企业自主赴省外开展营销。对自主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省外实际营销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
支持思明区规上旅游企业的平台经济发展,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山海协作”活动
鼓励思明区规上旅行社积极参与“山海协作”,按照组团人数给予相应奖励。
1.对当年组团10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疗养团除外),赴龙岩武平县、三明将乐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每人给予50元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未达到1000人次的不予奖励。
2.对当年组团5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疗养团除外),赴宁夏闽宁镇等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旺季每人给予200元的奖励,淡季每人给予40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达到500人次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拓展旅行社业务
支持区直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我区规上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工会活动、春秋游、康养游、研学等业务活动。具体参照《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厦门市思明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的通知》(厦思文旅〔2022〕8号)执行。
第八条 促进会议业发展
对在思明区范围内举办并入住思明区限上住宿业酒店的各类会议,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相应奖励。
(一)境内会议奖励
对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各类境内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200-3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400-799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3.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800-1499间夜数的,给予12万元奖励;
4.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1500-1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5.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2000-2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6.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3000-4999间夜数的,给予45万元奖励;
7.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5000-7999间夜数的,给予60万元奖励; 
8.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8000-9999间夜数的,给予70万元奖励;
9.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10000间夜数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
间夜数以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为基准,五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1.2的系数折算,三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0.8的系数折算。
(二)国际(境外)会议奖励
对在思明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49人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99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199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0-299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境外参会人数达到300-499人的,给予25万元奖励;
6.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0-999人的,给予35万元奖励;
7.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订货会场租金补贴
在前述(一)(二)款奖励的基础上,对企业在思明区举办大型订货会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场地租金60%的补贴,每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9元,每场订货会场地补贴不超过8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会议招揽
为积极开拓境内外会议市场,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在我区举办,对全年招揽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含企业自办会议)的思明区企业或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第十条 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第二、三、四、五、六条的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第三条扶持政策第(一)款与第(二)(三)款可叠加享受。
(三)本意见第八、九条扶持政策,由主办或承办提出申请,且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可与市级出台的其他会议业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已享受思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会议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四)企业在扶持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区文化和旅游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