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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厦思政规〔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12-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总部经济持续发展,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功能,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9〕7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设立并纳税、对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下同)。
 关联企业是指总部企业和(或)其控股股东在本区设立并纳税、控股的商事主体。控股是指出资比例达到30%且为单一最大股权,股权可穿透计算。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
 (二)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含市域外迁入)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其设立后新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设立前已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比认定上一年度减少部分应予扣减;2019年1月1日前已设立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所有关联企业的税收、营业收入应合并计入。
 总部企业在本区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施工业务产生的税收和营业收入,予以扣除。
 总部企业为国有企业(国有出资比例达到50%)的,仅其控股的商事主体的税收、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
 第四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办公用房补助
 1.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3年内,每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每年按购房价的1%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办公用房补助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计算两税区级留成时,总部企业设立前已设立的关联企业两税区级留成比认定上一年度减少的部分,予以扣减。
 (三)拓展融资渠道奖励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以认定上一年度两税区级留成为基数,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超过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中年度个人所得税(不包括财产转让所得产生的税收)达到5万元的在职员工,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到政策有效期满),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商事登记材料、纳税证明材料、租房或购房材料、发行债券材料、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每年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年度复核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可享受扶持政策;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现有总部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十条 总部企业年度享受的各项扶持(员工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总额,不超过当年两税区级留成。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与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项目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三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五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新引进总部企业可按本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至扶持期满。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规定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定享受扶持政策。《思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厦思政〔2019〕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