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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逬我区影视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建设,根据思明区文化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结合我区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主要是:1.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2.在我区注册的影视产业协会及社会团体; 3.我区影视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4.在我区立项、我区企业参 与投资出品或到我区拍摄制作的影视项目:5.在我区产生的 影视产业交易。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具体措施
 第三条 引进和培育影视龙头企业
 1.支持引进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逬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 91号)第七条规定:“境内外影视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 50%的奖励”
 2.鼓励我区影视企业参与总部企业认定。在我区落户的影视企业可根据《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厦思政〔2014〕82号)对文化产业企业总部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被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的影视企业,依照厦思政〔2014〕82 号相关条款规定享受开办补助、租金补贴及税收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总部企业认定及补助申报流程也按照厦思政〔2014〕82号规定执行。
 3.贷款担保。根据《思明区扶持企业投融资的暂行规定》(厦思政〔2016〕167号)有关规定:“对于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昕、设计院、技术服务、信息 咨询、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经银行审核通过的,均可向区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单个企业的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影视文化企业贷款适用于本条款,符合上述政策兑现标准的,可依据厦思政〔2016〕167号相关规定申请政策兑现。
 第四条 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区立项及拍摄制作,奖励影视精品
 1.支持在传统平台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九条规定:“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毎集奖励18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毎集奖励12万元;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毎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遒(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毎集奖励10万元。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在我市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传统平台播出奖励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
 2.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十条规定:“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 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网络连续剧,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及我市重要新煤体平台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作品,按照应税收入的3%给予出 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动漫影视作品的网络平台播出奖励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
 3.支持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去。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屐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在境外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奖励优秀获奖作品。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 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彩视作品,获得经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 奖的奖励:iOO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 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影视人才集聚发展
 1.开展影视高端人才及影视专业人才认定工作。“影视高端人才”指入选国家“千人、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 和厦门市“双百人才计划”且在我区从事影视产业的人才,或经我区认定的影视龙头企业的创始人、带头人(毎家企业仅限1人)。“影视专业人才”指与我区影视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纳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影视編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美术、摄影师、灯光师、录音师、后期剪辑师、音效配乐师、宣传发行人员等影视产业各环节创意或专业服务人才。
 2.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中第十四条“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3.加强影视人才培养。按照廈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中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我市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影视人才培养,鼓励引逬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院校与行业机构产学合作等多种途径,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对于优质影视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鼓励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企业以就业服务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被录用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毎位学员2000元绐予培训企业补贴。”
 4.为影视人才提供住房便利:(1)影视高端人才可申请入住我区高层次人才公寓,影视专业人才可申请入住我区青年人才公寓。(2)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影视高端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毎月5000元租房补贴;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影视专业人才可享受毎月4000元的房租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3年。(3)对重点引进的彩视产业带头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免租金住房或购房补贴。
 第六条 鼓励开展影视文化交流及培训活动
 1.支持大型影视产业高端活动。对于引进、培育省级、国家级、世界级影视品牌文化、影视会展活动,且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不高于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1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我区企业参展国内外知名影视展会。根据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逬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五条规定:“报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组织参加由中央和国家部委主办或者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主办的文化类展会,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化类行业专业展会,按照展会层级、影响力及展位面积给予组展单位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补助,最高毎场不超过30万元;参加境外展会的,按照我市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规定绐予支持。”
 3.支持举办影视专业人才交流与培训活动。对在我区举办影视专业人才交流与培训活动的企业、协会及社会团体,按照到场人数绐予主办方毎人100元活动经费补贴,毎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毎家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扶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1.开展思明区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结合我区互联网产业优势,对开展影视协拍服务、影视版权交易等具有产业公共服务职能的互联网产业平台公司进行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2.支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影视企业通过平台购买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如场地租赁、酒店住宿、交通车辆服务、设备租赁、服装道具、美术置景服务、后期制作、宣传发行、人才服务、金融服务等,年累计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年累计交易金额的2%给予影视企业奖励:年累计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累计交易金额的3%绐予影视企业奖励;毎家企业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奖励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对被认定的思明区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按照其毎年对我区带来的年度累计财政贡献环比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支持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投资。对影视企业投资购买的影视设备等硬件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大陆与台湾影视合作
 1.鼓励台湾影视从业人员在我区设立公司或工作室。台湾籍演员、编剧、导演及其他影视从业者到厦门设立公司或工作室,或与大陆籍人士联合设立公司或工作室且台湾籍人士所占股比不低于30%的,按照《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办法》(厦思政办〔2016〕5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18〕18号)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申报及兑现也一并纳入上述政策的申报兑现流程。
 2.支持台湾籍影视表演等专业本科院校学生到我区影视企业实习。我区影视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毎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绐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3.鼓励我区影视企业聘用台湾同胞,支持在厦就业的台湾同胞参与我区影视高端人才、影视专业人才认定。我区影视企业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毎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毎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台湾籍影视人才被认定为我区“影视髙端人才”的,聘期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企业聘用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毎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对我区企业聘请的台湾籍影视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 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鼓励在厦就业的台湾同胞参与我区影视高端人才、影视专业人才认定,被认定的人才同样享受本政策第五条中的相关政策。
 4.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台湾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需要协助的,由我区影视产业协调小组负责优先给予协助。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
 对引进国际国内影视产业领军企业总部、重大影视产业项目以及顶尖影视艺术人才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三章 申请流程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及兑现流程
 符合厦府〔2018〕91号规定的扶持对象按照规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兑现。
 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申报奖励及资助的,应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文体出版局复审,经区影视产业协调领导小组决策通过后兑现。
 针对企业的扶持资金毎年一季度集中申报,二季度集中兑现;针对影视项目的扶持资金及奖励毎季度申报一次,下一季度首月集中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实施细则
 本政策中所述相关政策扶持及奖励资金的具体申请材料、流程等由区文体出版局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成立思明区影视产业协调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下设协拍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 统战部、区政府办、区文体出版局、区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市政园林局、思明公安分局、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寧处、厦门鼓浪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成,办公室设在厦门鼓浪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协调辖区内公共资源,为来厦拍摄的影视剧组提供便利,提高影视作品在我区拍摄制作的效率,降低政府跨部门的工作协调难度。
 第十六条 除第四条针对影视作品的扶持政策外,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及个人应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或任职5年(含)以上,并与我区签订扶持协议。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体出版局承担,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