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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填报开始了

发布时间:2020-05-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填报工作已启动,符合补助主体及条件的企业须按期填报方可获得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其中已获得2020年“免申报提前拨付”研发补助的企业,也应在截止日前完成填报。请企业填报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通知及《填报重点注意事项》要求。

一、补助主体及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所属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不小于100万元(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3.在2020年5月31日前,企业须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补助标准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标准为: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一)基础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的上一年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若所属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下降或上一年未申请研发费用补助,则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由于本政策为后补助,2019年核定2018年研发费用补助,2018年即为补助所属年度,以此类推。 
(二)增量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较上一年研发费用的增量作为计算基数;若增量为0或负数,则增量补助为0。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信息表(在线填报,填报路径见附件)
(二)附件(请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部分表格:A000000基础信息表;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税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 
3.承诺书 
特别说明:2020年填报研发费用补助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提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四、截止日期

系统填报截止:2020年6月3日18:00(系统自动关闭)。


填报重点注意事项

一、填报注意事项
1.按期填报:请企业务必注意填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3日18:00系统自动关闭),按期完成填报工作,逾期未报将无法享受当年研发费用补助。 
特别提醒: 
(1)已获得2020年第一、二批研发费用补助(提前拨付)的企业,应在截止日前完成填报,逾期未报将无法享受当年研发费用补助,且提前拨付资金须退回。
(2)填报材料经审核需修改完善的,系统退回并发送短信至联系人手机,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再次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填报,企业填报入口将自动关闭。
2.准确填报:请企业提交前务必确认所有数据及信息无误,审核通过后企业不能再修改。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并由管理员在系统上及时变更。企业自行承担因填报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及时报备而导致其无法获得补助的责任。

二、研发费用调整处理 
市税务局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开展后续管理核查,研发费用补助资金根据后续管理核定的研发费用相应核算,多退少补。其中:调减后研发费用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须及时退回2020年度获得的全部已补助资金。

三、问题事项处理
1.对发现企业研发费用核减为0,或所属2018、2019年研发费用均有核减的企业,取消2021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享受资格。 
2.应退回补助资金的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取消其后3年财政科技资金的申报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追缴应退回资金。 
3.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予以全额追缴,取消其后5年财政科技资金的申报资格。 
对以上2-3项企业,根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列入科技失信惩戒名单,限制其科研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资质认定、表彰奖励、称号授予等财政资金扶持、认定;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4.对不配合核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的企业,企业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并取消其后5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