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条件及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需拥有技术合同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流程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重新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与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063 号)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重新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与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个人或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填报申请材料。
受理
8个工作日
胡杰、史静娴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
  1. 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成功受理;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系统显示退回意见。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常见问题

1
问:技术合同认定的主体是技术买方还是技术卖方?
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的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
问: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否申请技术合同登记?
答:申请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是根据其营业范围来确定的,只要其主体经营范围内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资格的,都可以进行合同登记申请。
3
问:签订的技术合同需要在多久时间内进行登记?
答:技术合同在双方签订完成后开始生效,申请人可在技术合同有效期结束之前进行合同申请,未生效或者无效的合同不能进行合同登记。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5、《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五条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