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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展会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项目名称

资助标准

申报条件

材料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贸展会,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5届。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单位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坪山区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展会主办单位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第一款的场租费用为上年度实际发生并支出的费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国税局、地税局)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展会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经贸展会有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出具指定一家主办申请的委托书或协议原件;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激发企业活力类—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一)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三)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五)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申请第一款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和独立法人限制。
(二)申请第二款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对免费参展的或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不再另行资助。
(四)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审核中关于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的审核,市级资助情况以企业获得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2017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资助为依据。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政府部门出具的委托举办重点经贸活动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委托承办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活动策划文案、总结报告、活动照片等证明文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参展合同(需明确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
2.获得市级资助的需提供证明文件和资助经费到账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由区政府出具的组团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活动策划文案复印件、照片等证明文件;
(九)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企业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下达通知文件和银行收款回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盖有“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业务专用章”的保费发票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