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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软件。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在评估范围内: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评估的软件产品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评估的软件产品须获得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原则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应与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一致。有特殊情况的提供补充材料。
为规范软件产品的名称,建议软件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企业冠名(品牌)+软件功能(应用领域)+“软件”两字结尾。软件名称不宜过长,最多不超过20个汉字。软件版本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V”。


深圳市软件产品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