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相关政策,决定删除《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83号)中倒数第二段中的“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同级财政贡献总额”,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自主创新正向激励
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凡符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并列入统计目录的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规定给予相应奖补。
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购买本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列入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给予买方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所获资助额的25%给予配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配套经费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
三、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机制,培育发展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应大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及属于重点扶持产业且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产学研合作,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在“智慧城市”“智能安防”等建设工程中开展人工智能新产品示范应用,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支持高新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基地将人工智能作为优先支持和服务领域,着力培育和引进人工智能创业企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给予5年租金减免。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六、建设创新创业基地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建立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对科技创新创业基地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孵化面积,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且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佳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初创型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入驻我市创业创新基地,由当地政府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七、发展科技服务业
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厦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我市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提供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申请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当年服务收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我市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支持在漳高层次人才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
本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6〕13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