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

龙岩市关于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通    知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税金融局、科技局,厦龙协作区财税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 号),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解释如下:


1、对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企业,执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对入库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共同分担(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5:4:1比例共同分担)。


2、对不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直接申报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执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号),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解释权归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