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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的不予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于申请人(不含个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7500元。
(三)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元。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4万元。
(二)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万元。
(三)本条前两项对企业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四)年度申请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纳税凭证。
实施PCT专利申请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实施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上年度内代理的深圳申请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含30件),对该机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
对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国内发明专利代理资助项目提交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
(三)外地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提交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
(四)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实施商标注册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本条前三项针对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国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文书,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书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实施著作权登记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300元,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且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每件给予资助200元,但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为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作品
(4)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5)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6)建筑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
(三)申请主体资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