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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发布时间:2019-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1.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等。

三.厦门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的材料
1.公司基本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相关部门要求的其它附件材料。

四.厦门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时间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

五.厦门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按照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额税前抵扣175%。
二、省补助按研发费用的5%补贴;
三.市补助按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额度给予相应的补助:
1.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2.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补助40万元。
3.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0 万元、不足1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5.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 亿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700万元补助。

6.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厦门市政府资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