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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2026年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6-0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5〕8号,以下简称《2025版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4号,以下简称《2024版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开展2026年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工作,受理符合条件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包括《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以及《2025版实施细则》规定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

请各有关企业认真对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中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材料及避免重复资助等要求,及时编写、收集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件2),于2026年1月28日-2月14日期间,登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进入深圳市属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给付”项提交申报材料。

同时,对于在2024年11-12月新开或加密并持续运营至2025年10-11月满一年且符合《2024版实施细则》资助条件的航线,因在2025年第二次受理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时未能及时申报2024年11-12月航线资助的,可在本次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期内再次申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2026年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指南
2.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申请书及申请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3日


2026年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6年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工作,为企业申报资助提供指引,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5〕8号,以下简称《2025版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4号,以下简称《2024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资助申报实际,特编制本指南,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资助)。
(二)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项目)。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资助)。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
资助对象为《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航空公司在《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符合《2024版实施细则》货运新航线定义,其最近的一个运营年度持续运营满一年,跨过2024年12月31日且该运营年度符合《2024版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出港航班班次不少于80班,且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2)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国际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50%,国内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60%。
(3)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
相关定义及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第一,货运新航线定义及释义。定义:货运新航线(包括全货机新航线及客改货新航线)是指《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内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的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且过往每个运营年度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释义:货运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货运新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货运新航线,在满足定义情况下,也可算作货运新航线;货运新航线中的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资助范围为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但始发地为深圳、技术经停(不上下货)国内其他机场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也默认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纳入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资助范围。
第二,航空公司中包含外籍航空公司,外籍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
第三,包机人及包机类航线定义。《2024版实施细则》、《2025版实施细则》“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机类航线是指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了包机运输合同的航线。
第四,第(1)条资助条件部分内容释义。“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是指在全货机新航线每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其中在第一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12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二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13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24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三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25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36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则在其第一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2022年3月-2023年2月期间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2021年3月-2022年2月期间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在其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内,同比算法按上述类推方法执行。
第五,第(3)条资助条件释义。“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是指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后,仍需至少持续运营至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时间点。
第六,关于部分表述的释义。《2024版实施细则》明确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2024版实施细则》明确运营年度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例如客货运航线自2022年9月27日开航或加密,则2022年9月-2023年8月期间持续运营则为一个运营年度。
2.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
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资助条件为全货机加密航线是《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内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其最近的一个运营年度从加密航班开始持续运营满一年,跨过2024年12月31日且该运营年度符合《2024版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增加航班班次的资助条件。关于资助条件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加密的航线须在《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加密航班班次,则2022年以前在深圳机场开通的全货机航线若在《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加密,符合资助条件的航空公司也可申请资助。
二是航空公司同一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加密,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二)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项目)。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首先航空公司在《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期(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符合《2025版实施细则》全货机新航线定义,接着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出港航班班次不少于80班,且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2)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国际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50%。
(3)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运营未停航。
相关定义及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第一,《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期。结合《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版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均定义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的实际,《2025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资助项目考核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即对航线资助起算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结束,共16个月。
第二,全货机新航线定义及释义。定义:全货机新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的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且停航之日距本次开航之日达半年(含)以上,同时前3年内按每12个月计算的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释义:①全货机新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开通的新航线,全货机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全货机新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全货机新航线,在满足《2025版实施细则》第七条定义情况下,也可算作全货机新航线;②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③《2025版实施细则》全货机新航线资助仅限于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④《2025版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了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资助范围为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但始发地为深圳、技术经停(不上下货)国内其他机场的国际全货机航线也默认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纳入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资助范围。
第三,包机人及包机类航线定义。《2024版实施细则》、《2025版实施细则》“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机类航线是指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了包机运输合同的航线。
第四,第(1)条资助条件部分内容释义。“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是指在全货机新航线每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其中在第一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12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二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13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24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则在其第一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2025年3月-2026年2月期间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2024年3月-2025年2月期间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在其第二个运营年度内,同比算法按上述类推方法执行。
第五,第(3)条资助条件释义。“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运营未停航”是指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后,仍需至少持续运营至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时间点。
第六,关于部分表述的释义。《2025版实施细则》明确持续运营是指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明确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明确运营年度是指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例如货运航线自2025年3月27日开航或加密,则2025年3月-2026年2月期间持续运营则为一个运营年度。
第七,包机人申请资助情形。包机人可在承运的航空公司放弃申请的情况下,申报领取包机类航线资助。同一航空公司的同一条航线只能由一个包机人申请资助。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资助资金不存在重复申请情况;否则一经查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主动退回重复申请的资助资金。
2.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资助条件为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且该航线从加密航班开始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班次大于基数。
全货机加密航线的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情况计算资助资金。航空公司同一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经批准加密的,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相关定义及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第一,关于资助航线范围。区域方面,全货机加密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加密的航线,加密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为准,《2025版实施细则》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仅限于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时间方面,资助条件要求加密的航线须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加密航班班次,则2025年以前在深圳机场开通的全货机航线若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加密,符合资助条件的的航空公司可申请资助。
第二,关于加密航班班次算法。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不考虑该航线之前的52周内实际执行航班情况,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计算资助资金。例如,2025年3月27日某航空公司运营的一条国际货运航线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从出港4班/周增加到出港5班/周,则基数为208班(4班/周×52周=208班);理论上该航线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2025年3月-2026年2月)执行的出港航班次应为260班,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出港航班为230班,则实际执行的增加出港班次为22班(230班-208班=22班),计算资助资金的班次也为22班。
第三,包机人申请资助情形与全货机新航线一致。
三、资助标准
(一)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资助标准)。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1)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500万元。
(2)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12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2300万元。
(3)国内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5万元/班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040万元。
关于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均设有资助上限,其中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而资助上限与第一年一致。
二是上述“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出境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三是对于开通经市政府批准联接全球主要创新城市、新兴市场城市的国际全货机新航线,其资助标准根据实际调研另行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
2.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2024版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了加密航班班次算法,即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计算资助资金。例如,2022年3月27日某航空公司运营的一条国际货运航线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从出港4班/周增加到出港5班/周,则基数为208班(4班/周*52周=208班);理论上该航线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2022年3月-2023年2月)执行的出港航班次应为260班,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出港航班为230班,则实际执行的增加出港班次为22班(230班-208班=22班),计算资助资金的班次也为22班。
《2024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了在运营年度内不同航线每个增加的出港班次的资助标准及不同航线的资助上限,具体如下:
(1)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3700万元。
(2)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12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500万元。
(二)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标准)。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1)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500万元。
(2)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给予出港航班8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600万元。
关于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均设有资助上限,其中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最长为16个月,第二年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执行,而资助上限与第一年一致。
二是上述“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2.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1)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25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3700万元。
(2)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8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与申报《2025版实施细则》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的申报材料要求均如下:
(一)全货机新航线资助申报材料要求。
1.航空公司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外航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境内银行开户账号信息);
(3)民航局航线批复文件复印件,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航需提交经公证的外航所在国的工商注册证件的翻译件);
(5)航线承运数据明细表;
(6)持续运营满一年中每个月1班,共12个出港航班承运数据的原始数据材料。
2.包机人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国外包机人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境内银行开户账号信息);
(3)民航局航线批复文件复印件,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外包机人需提交经公证的国外包机人所在国的工商注册证件的翻译件);
(5)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复印件并加盖航空公司公章(若是外文版合同,需同时出具经第三方翻译的中文版合同并加盖航空公司公章);
(6)承诺函;
(7)航线承运数据明细表;
(8)持续运营满一年中每个月1班,共12个出港航班承运数据的原始数据材料。
(二)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申报材料要求。
1.航空公司申请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外航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境内银行开户账号信息);
(3)加密前、加密后民航局航线批复文件复印件(含加密前、加密后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等内容),全货机加密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航需提交经公证的外航所在国的工商注册证件的翻译件);
(5)航线承运数据明细表;
(6)持续运营满一年中每个月1班,共12个出港航班承运数据的原始数据材料。
2.包机人申请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国外包机人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境内银行开户账号信息);
(3)加密前、加密后民航局航线批复文件复印件(含加密前、加密后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等内容),全货机加密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外包机人需提交经公证的国外包机人所在国的工商注册证件的翻译件);
(5)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复印件并加盖航空公司公章(若是外文版合同,需同时出具经第三方翻译的中文版合同并加盖航空公司公章);
(6)承诺函;
(7)航线承运数据明细表;
(8)持续运营满一年中每个月1班,共12个出港航班承运数据的原始数据材料。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关于整体项目申报时间。
市交通运输局将分别于2026年1月和2027年4月发布申报指南,受理符合条件的航线资助申请,申报单位可在2026年-2027年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资助申报。
(二)关于具体项目申报时间。
1.申报《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的须在2026年1月发布申报指南后完成申报。
2.全货机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第12个月后,若符合资助条件,再申请资助;若航线在2026年申请期内运营时间不满12个月,则在满12个月后的2027年申请期内再提出资助申请。
(三)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
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主要有两点,具体如下:
1.航空公司同一航线不可同时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和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
2.不予资助的情形包括: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即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2025版实施细则》不再给予资助。
六、需重点避免出现的申报材料问题
(一)资助申报材料编写不完全。
资助资金申请书中关于申请单位情况、航线运营情况、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简略,编写不完全。 
(二)资助申报材料不齐全。
1.包机人提交了外文版包机运输合同,但未提交其翻译件。
2.包机人未提交承诺函。
3.需要委托收款时,申报企业未提交委托收款书。
4.对于具有技术经停点的国际航线,申报企业未提供完整航段的航线批复材料。此类情况需找齐完整航段的航线批复材料,在资助申请书中说明航线批复事宜,并需补充每月舱单,说明货物从深圳出港运至了航线最终目的地。
5.未找齐覆盖航线开通运营时间的航班批复材料,造成全货机新航线开通运营时间与航线批复日期不对称。
(三)资助申报材料不规范。
1.签字盖章不规范,例如包机运输合同漏盖包机人的公章,只加盖航空公司的公章,例如包机运输合同漏签字,例如委托收款材料需签字盖章,但最终漏签字或部分信息不全。
2.格式不规范,由于电脑格式不同等问题,资助申请书、申请表格式与资助申报材料模板存在较大差异。
3.申报企业申请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但使用全货机新航线承诺函模板时,未将承诺函中“全货机新航线”修改为“全货机加密航线”,即未将模板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修改为与当前申报项目一致的信息。
4.申报企业使用了过去的资助申请书模板,例如2024年申报资助却使用2023年资助申报模板,以致相关文件文号等信息不准确。
5.包机运输合同中,签署主体并非航空公司与包机人。
(四)资助申报信息不对称。
1.某国内代表处资助申请书、申请表中的申报企业名称与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企业名称不一致。
2.包机运输合同显示的包机航线开通时间与资助申请表中显示的航线开通时间不同。
3.包机运输合同中无申请资助航线的信息。
4.资助申请书中申请资助航线与资助申请表中的申请资助航线不同。
(五)资助申报主体不对称。
1.资助申请书是航空公司出具的,落款为航空公司,但资助申请表显示申报企业是包机人。
2.包机运输合同是集团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但申报资助的主体是集团公司旗下的企业。
(六)资助申报信息错漏。 
1.加密航线资助申请表中,同一条航线在不同填写处填写的航线加密起始时间不一致。
2.委托资助申请书、委托收款书的委托有效期不准确,委托有效期起始时间须在委托书落款时间之后。
3.英文版包机运输合同的翻译件将外航名称翻译错误, 或中英文包机协议中,部分中文对应的英文内容出差。  
4.包机航线资助申请表中缺失了合作航空公司的复核人、复核日期等信息。
5.资助申请书、委托资助申请书中资助申报工作通知的文号出错,或缺少文号。
6.资助申请表承诺人签字处未填写承诺人及电话信息。
7.资助申请书及申请表中航线信息出错,例如将墨西哥城写成墨西哥。
(七)申报材料有效期未更新。
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材料在申报资助前已过期,有效期未更新至资助申报年度。
七、申报方式
资助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按照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登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进入深圳市属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给付”项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填报中如遇任何问题,可拨打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显示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八、申报工作的检查处理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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