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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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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4〕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持续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方案》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跨境电商平台营收增长奖励项目、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奖励项目两个方向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奖励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级专项资金。
(五)申报主体需在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
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跨境电商平台营收增长奖励项目。重点培育企业依托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创新发展跨境电商平台化运作的商业模式。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给予奖励。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或其关联公司须是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
2.申报主体或其关联公司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3.申报主体在申报年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5%。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平台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奖励项目。支持提供技术开发、营销推广、合规服务、运营服务等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跨境电商专业化服务能力。对服务覆盖面及效益较好的的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跨境电商贸易型主体提供以下四类专业服务之一:
技术开发类:软件开发、数据分析、ERP系统、AI设计工具等;
营销推广类:营销推广、直播服务、独立站建站服务、网红营销等;
合规服务类: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支持、报关报税、税务筹划、产品认证等;
运营服务类:代售代发、海外仓运营、支付结算、人才培训等。
2.申报主体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
3.申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
(二)奖励标准
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有关具体申报和受理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对申报主体进行条件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条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并开展信用核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条件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奖励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者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确定奖励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奖励计划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市商务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和审查工作;
(六)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依据预算批复,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以同一项目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或其关联公司不得通过同一营收数据、使用同一发票等行为重复申报项目。因政策允许,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主体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以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先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录:名词解释
一、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二、海外仓指在境外通过自建、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仓储设施,用于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一站式服务。
三、独立站指企业自主建设、拥有独立域名、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网络销售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