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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2025年稳增长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文件精神,根据《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产业规划布局特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工作方案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本文所称“企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领域研发、制造和服务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推动产业规模发展壮大
第二条 支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对2025年全年工业快报产值同比增速较高的企业分档进行奖励:对产值增速达到5%以上的企业,对产值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鼓励制造业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对新购置设备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备案入库后,按照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推动产业生态发展
第四条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场景。大力推动新能源专用汽车在环卫、物流、港口等公共领域的应用,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能源渣土车。针对新能源汽车典型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开展行业活动。鼓励在深汕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展会、论坛、赛事等新能源汽车领域主题活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 本工作方案中所有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不得与《若干措施》等我市汽车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申报。如存在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重复申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在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范围内,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及评审情况统筹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本工作方案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方案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区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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