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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修订版)》(尚在修订中,以最终印发文件为准;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5〕3号)、《广东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5〕2号)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办法》中由深圳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的资金政策措施,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具体包括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培育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省外资奖励政策的部分,按照省、市2:8比例分担财政奖励资金;仅涉及市外资奖励政策的部分,由我市承担财政奖励资金。其中,我市承担部分由市、区分担;各区承担属于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设企业涉及的奖励资金,其余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根据市、区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调整、据以拨付。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全程监督、到期退出、动态调整”原则。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的不同,具体支持方向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跨国公司总部提升能级奖励和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未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除基本条件外,申报单位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所列专项条件。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一)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
2.对于2023—2027年间,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
3.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1.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3.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4.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以上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或其在市统计局登记的信息划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与在市统计局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将按照从严从实就低的原则进行确认。
第九条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
(一)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3.对于2023—2027年间,当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4.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5.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有关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6.深圳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需符合《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有关规定,并通过市级外资主管部门认定。
(二)奖励标准: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且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第十条  跨国公司总部提升能级奖励。培育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
(一)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对于2025—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
3.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4.申报认定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深圳市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最高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承担管理决策、资金调配、采购销售、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总部相关职能;
(4)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深圳,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申报认定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深圳市内,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实际履行企业在中国、东亚、东南亚、南太等主要国家和经济区域内决策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部机构;
(4)至少管理3个以上国家的分(子)公司业务;
(5)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深圳,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申报认定事业部全球总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地及总部经营场所在深圳市内,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以上;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经母公司投资或授权,履行和承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以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品牌、支持服务等特定功能或细分领域的事业部制架构,负责事业部在全球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4)经母公司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履行总部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常驻地为深圳,人员数量不低于10名;拥有50名以上员工数量(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奖励标准:每家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可申请总部奖励及总部提升能级奖励各一次。
第十一条  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
(一)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对于2025—2027年间,经深圳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3.申报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2)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5)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4.申报奖励的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除须符合上述外资研发中心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由境外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深圳市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3)研发成果以在深外资研发中心或本地分公司为主体已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4)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对经深圳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且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再叠加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计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跨国公司总部提升能级奖励、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的提供登记证书等证照材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
(二)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文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三)申报单位所属行业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截图、在统计局登记的信息截图及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
(四)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股东决议、股权架构图、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五)其它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
(二)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文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三)申报单位所属行业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截图、在统计局登记的信息截图及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
(四)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股东决议、股权架构图、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五)申报省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提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申报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的企业提交由市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六)其它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跨国公司总部提升能级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实缴注册资本到资凭证(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二)上年度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单位总部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
(四)上年度税收完税凭证;
(五)申报单位出具的聘用员工名单,以及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凭证;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总部负责人以及高管人员常驻深圳情况说明,母公司对申报公司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任命书或任职资料、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
(七)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文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八)其它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验资报告;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已采购资产(设备)明细清单(列出资产名称及具体金额)、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等,且均需清晰指明专项用于本研发中心建设;
(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五)境外母公司授权书(仅申请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申报单位提供);
(六)其它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八条  结合广东省商务厅印发的年度利用外资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投资促进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明确资金奖励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和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投资促进局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二)形式预审。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表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区外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表中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出具至申报单位,同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
(三)受理申报。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线提交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纸质版材料提交至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 原则上项目审核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
(二)条件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条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实质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视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四)征求意见。结合形式审查、条件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并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联合审查(仅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按需开展)。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召开联审会议,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等进行集体审核。由市投资促进局根据会议决定草拟联审会议纪要,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创新局共同在会议纪要上加盖公章。
(六)拟定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最终实际奖励金额受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控制。对于涉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拟定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统筹安排。
(七)公示公告。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按规定受理审查。
(八)下达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奖励计划或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九)拨付资金。根据省、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投促、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对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实上述相关工作的,由市投资促进局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不正确或不依法履行受托责任或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审计、核查意见,或利用不正当手段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市投资促进局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投资促进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退回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申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报承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申报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核查需要申报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在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已经确定给予申报单位资金支持但资金尚未发放的情况下,申报单位提出撤销奖励计划或放弃奖励资金,市投资促进局依规取消对该申报单位的资助奖励计划。在奖励资金已发放的情况下,申报单位提出退回已获得奖励资金的,市投资促进局按财政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投资促进局资金收回决定的,市投资促进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三)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已购买的土地、设备、原材料、专利权以及已支付的工资费用等。
(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上级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深投促规〔20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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