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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商务部《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前海进出口贸易倍增行动计划》《前海关于促进供应链龙头企业集聚的行动计划》,推动前海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拓品种、提能级,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参与海关、税务监管创新试点。支持企业参与前海综保区“一线直通、智联监管”通关监管等创新试点,对企业因参与海关、税务监管试点创新而投入新建的数字化系统、物理设施费用,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降低企业通关查验成本。优化前海综合保税区通关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对在前海综合保税区通关查验合规的企业,全额支持其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在跨境电商监管场站通关的企业,按其通关相关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资金按季度兑现。
三、支持链主型跨境电商平台打造生态体系。鼓励链主型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前海企业,打造以平台为主导的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订舱、报关、运输等物流成本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800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借助跨境电商平台、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开展品牌推广,对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品牌推广、咨询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大宗商品交易拓展规模。鼓励前海大宗企业建立农产品、有色金属、化工能源等大宗生产性原材料进口供应链运营中心,对年度跨境资金收付金额不少于1亿元的大宗贸易企业,按其跨境资金收付金额的0.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对整合产业链资源、提升贸易规模、促进产业集聚等方面具有积极推进作用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平台交易额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奖励增加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五、打造具有显示度的产业集聚区。支持利用前海合作区产业载体打造具有显示度的大宗商品贸易、物流供应链、跨境电商集聚发展楼宇。对集聚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不少于20家、30家、40家或去化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1.5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且入驻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年交易额分别不少于80亿元、120亿元、160亿元的办公楼宇,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资金奖励。
对新引进实地经营规模以上物流及供应链企业分别不少于20家、30家、40家,且新引进企业转化为规上企业不低于20%,年度去化面积分别不低于1万平方米、1.5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的办公楼宇,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40万元、360万元、480万元资金奖励。
对运营跨境电商园区面积分别不低于1万平方米、1.5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20家、30家、40家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40万元、360万元、48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园区同一年度仅限申请一类产业园区奖励。支持在跨境电商集聚园区打造集合选品中心、产业带展示中心、培训中心等多功能的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建设跨境电商阳光化示范基地。支持前海跨境电商贸易型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试点,增强通关申报、收结汇、税收等全链条合规发展水平,对年度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相应阳光化收付汇率超过30%的企业,按照结汇额0.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推动跨境电商货物全链条可追溯,支持企业通过海外仓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租赁海外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企业,按其租赁海外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七、支持易货贸易在前海先行试点。鼓励企业建设服务易货贸易在进出口、物流、仓储、交易、收付汇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系统,对于新增系统开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接入前海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的易货贸易企业,按照系统开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新型离岸贸易拓规模。鼓励大宗商品贸易、电子元器件等企业拓展离岸贸易业务,对通过前海离岸贸易服务平台开展离岸贸易跨境收付汇业务,年度离岸贸易跨境结算收支金额不少于(含)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九、附则
(一)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满足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际经营,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
(二)资金规模受产业资金规模限制。同一主体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前海其他同类若干措施,或宝安区、南山区出台的政策,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可与深圳市一级同类型资助政策叠加享受。
(三)单一企业主体享受该措施财政奖补的,合计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奖补金额受当年前海管理局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限制。
(四)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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