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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布局
(一)推动布局高能级研究开发机构。
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在前海合作区布局研发服务链,培育壮大研发服务主体规模。对入选“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或“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
鼓励制造业等非科技服务业企业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对制造业等非科技服务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纳统行业在科技服务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1.对拥有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累计支持不超过两年;
2.对拥有发明专利6项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40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每年200万元奖励,累计支持不超过两年。
(二)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能级,护航企业出海。科技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1.对科技企业、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等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仍处于建设期内的,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连续支持两年;
2.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拥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的前海专利代理机构,或拥有100名专利代理师、申请代理量累计20000件以上的大型专利代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纳统行业在科技服务业的子公司,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同一家大型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多个子公司的,仅享受一次支持。
(三)培育壮大工业设计行业市场主体。
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创新发展,对上一年度为实施设计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含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的摊销费用等方面运营投入250万元以上的,纳统行业在科技服务业的工业设计企业,予以50万元奖励。
加强与港澳及国际工业设计创新资源的对接,鼓励港澳及国际工业设计大师、青年工业设计师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创业空间、工作室,支持制造业企业与国际设计团队合作研发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
(四)推动科学技术转移转化。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团队和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落地并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技术转移人才申报市级“高级职业技术经理人”。支持建设深港及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促进技术贸易发展。
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签署合同促成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前海科技企业与香港高校、研发中心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合作的,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予以支持。
对设立深港及国际技术转移重大平台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或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设立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事前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的,根据建设投入和建设内容,予以连续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支持。
(五)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前海各类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为港澳人才团队、深圳鲲鹏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深圳科创青藤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转化项目、前海深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转化项目提供低成本空间。对经工信部认定的标准级孵化器,有效期内予以每年50万元奖励,每家孵化器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卓越级孵化器,有效期内予以每年100万元奖励,每家孵化器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创新发展。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具备高端检测设备研发能力的机构,培育“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深化检验检测领域深港合作,推进检测结果互认。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CNAS等)认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近三年检验检测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近三年检验检测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检验检测设备投资同年度不重复计算。
二、加大科技服务业空间供给
入驻前海管理局物业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参照前海管理局物业有关政策享受优惠租金支持。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按市场评估价的30%收取租金:
1.“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等深圳市重点引进机构;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3.达到全市科技服务业百强相当水平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二)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市场评估价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科技服务业机构,参照前海管理局物业有关政策,按市场评估价的70%收取租金。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前海管理局物业统筹安排,如申请空间超过现有空间承载能力,根据企业产出强度、发展能力、研发能力、产业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遴选。对申请配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机构,可以设定装修免租期。租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装修免租期不超过3个月;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装修免租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支持国际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对QS世界大学排名前列的高校,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根据建设投入和建设内容,事前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同意支持的,三年内予以每年最高10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支持源自港澳及国际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前海合作区进行产业转化,利用前海产业链配套和市场空间加快发展,形成协同创新效应。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资助1000万港元以上的项目,对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含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的摊销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费用总额的3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
支持港澳及国际青年在前海创新创业,对科技服务业机构首创产品实现在内地首次应用的,予以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有多个首发产品的,累计予以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支持制订行业标准
对主导制定且已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湾区标准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分别予以每项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申请此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前海科技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香港居民,对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及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人才集聚
支持前海科技服务业企业面向全球招引拔尖人才、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入选后可享受人才奖励和配套保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申请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专项。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引进使用、服务保障、社会融入制度体系,建立覆盖入境签证、工作居留、便利通关全流程的入境居留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共同保障、优先优待”的原则,市区联动按规定面向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性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保障。企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市前海管理局推荐后可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经企业邀请、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R字)签证。对企业聘用的外籍人员,给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申办便利。
七、完善科技服务业金融支持
用足用好市场化基金、种子基金、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加大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和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发债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各类融资工具,解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深化“科技+金融”融合,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跨境供应链金融等新模式。支持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机构采用融资租赁模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布局知识产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支持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提供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深圳分中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护航企业出海。支持港资企业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协议选择香港法解决纠纷,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
九、提供跨境数据流通便利
推动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国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加强自身数据管理,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提升深圳(前海)数据跨境流动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水平,扩展服务事项,为具有数据跨境需求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场景培育和应用推广等全流程一站式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加快深港数据跨境安全便捷通道在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场景的应用试点,为科技服务业机构数据跨境流动提供高效安全合规的传输通道。积极为科技服务业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十、其他支持
科技服务业机构牵头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予以支持。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按照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有关政策享受实际利用外资奖励。支持国际科技组织等国际组织按规定享受前海合作区有关政策。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前海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前海自由贸易区、综合保税区各项政策开展创新业务。
十一、附则
(一)申请本措施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新设机构应当在前海合作区三湾片区或者前海宝安片区、前海南山片区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集聚区楼宇或园区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三)本措施所称直接投资是指占股50%以上。
(四)本措施所称专利代理师数量及专利申请量,以申报期间的全国专利代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五)本措施同一个标准项目涉及多个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按主导项目奖励金额平均分配;涉及转化湾区标准的,与原标准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主导国家标准及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不予支持。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六)单个机构每年可获本措施资金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七)申请本措施的企业如未纳统,需承诺后续纳统行业为科技服务业。
(八)本措施涉及的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整。
(九)本措施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本措施涉及的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市及前海现有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海南山片区同时享受南山区相关支持政策,前海宝安片区同时享受宝安区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前海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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