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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关于鼓励企业在前海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支持和引导高水平企业研发中心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更好整合运用全球全国创新资源,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研发创新平台,打造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集聚区。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中心集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准备金支持;其中属于全球研发中心的,可再叠加给予最高600万元研发准备金支持。研发准备金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支付。
二、加大研发空间供给
企业研发中心可以按照前海物业相关政策申请办公用房支持,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企业研发人员数量、专利数量、研发投入强度、产品标准等指标进行综合遴选。
(一)对符合条件的全球研发中心给予前2年免租支持,2年后按三折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给予前1年免租支持、1年后按五折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三)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入驻后实际办公人员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办公空间,超出该标准的面积不享受上述租金优惠,对全球研发中心申请的超出面积按照五折收取租金,对企业研发中心申请的超出面积按照七折收取租金。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管理局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税收政策的资格核定指导服务,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四、研发费用支持
对企业研发中心上一年度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含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的摊销费用,按照费用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企业研发中心上一年度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可按照深圳市有关政策享受定额资助,企业研发中心当年度获得的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0%。
五、技术攻关支持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按照《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市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其中申请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项目可享受市级支持最高3000万元;申请论证类项目单个项目市级支持最高1亿元。
六、产学研协同和开放创新支持
鼓励企业研发中心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地和专业指导,加强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创新。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利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依法使用深圳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基础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等资源。
支持企业探索“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等新模式,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出海业务为主的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前海出海e站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七、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服务
用好国家授予的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专利确权、专利导航等服务,提高企业研发中心专利申请效率。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为企业研发中心提供知识产权行政、仲裁服务。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深圳分中心为企业研发中心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护航企业出海。支持港资企业研发企业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协议选择香港法解决纠纷,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
八、其他支持
企业研发中心牵头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予以支持。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前海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各类产业资金政策。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按照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有关政策享受实际利用外资奖励。企业研发中心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前海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前海管理局按规定为企业研发中心提供资金、人才、数据、物资等要素跨境便利服务。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前海自由贸易区、综合保税区各项政策开展创新业务。
九、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企业研发中心”包括“企业研发中心”和“全球研发中心”两类,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2.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3.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4.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从研发中心设立之日起至今满20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证明材料可以从上年度起向前追溯满20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年审报告中披露的研发费用等相关材料)。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
全球研发中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由境外母公司或全球经营的境内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7000万元人民币(从研发中心设立之日起至今满1000万美元或7000万人民币,证明材料可以从上年度起向前追溯满1000万美元或7000万人民币;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年审报告中披露的研发费用等相关材料)。
(二)本措施所称“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三)本措施涉及的支持资金的申请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与发放,并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予以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整。
(四)本措施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涉及的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市及前海现有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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