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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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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综合考评等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菜篮子基地是指由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经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类菜篮子基地认定、综合考评管理,下同)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内外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水产基地(养殖、近岸捕捞、远洋捕捞)、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含水产品)、农产品流通基地(含水产品)。
第三条 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综合考评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开展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综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综合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的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菜篮子基地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或字样;
(二)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三)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市菜篮子基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渔业产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按时向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交生产经营情况季度报和年报;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认定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基地产品优先保障本市市场供应,并服从本市的应急调控;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配送和流通,自觉维护市菜篮子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八条 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年实际发布年度基地认定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 申报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地企业资质: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基地环境:基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池塘、工厂化养殖水产基地须建有尾水治理设施;
(三)生产管理:基地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档案(水产基地涉及捕捞的提供渔捞日志、加工配送基地提供加工记录档案、流通基地企业提供流通记录档案);
(四)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申报基地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出检验,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近岸自捕水产品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抽检合格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具或收取、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并随货流转。
第十条 申报市菜篮子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认定前两年基地规模及水产品、初级农产品年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下简称供应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水果基地:省外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蔬菜供应量1000吨以上,或水果供应量500吨以上;省内市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蔬菜供应量1000吨以上,或水果供应量400吨以上;本市基地面积200亩以上,蔬菜供应量500吨以上,或水果供应量300吨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供应量5000头以上;肉牛、肉羊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供应量250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供应量5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供应量1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生鲜乳供应量1000吨以上;
(三)水产基地:
1、养殖:包括池塘、水库、水域滩涂、工厂化、网箱养殖(含市外),池塘、水库、水域滩涂养殖(含暂养)市内总面积80亩以上,供应量40吨以上,市外总面积500亩以上,供应量250吨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市内1000立方米以上,供应量30吨以上,市外1500立方米以上,供应量40吨以上;网箱养殖水体市内20000立方米以上,供应量100吨以上,市外40000立方米以上,供应量500吨以上。
2、捕捞:近岸自捕渔船6艘以上或总吨位600吨以上,供应量500吨以上;远洋自捕渔船10艘以上或总吨位4500吨以上,自捕水产品经深圳海关报关并同深圳市注册的市场主体交易,冷冻鲣鱼、磷虾及过洋性项目捕捞水产品1000吨以上,冷冻鱿鱼、秋刀鱼、金枪鱼类250吨以上,冰鲜水产品25吨以上。
(四)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含水产品,含市外):初级农产品年加工配送量、供应量均3000吨以上;普通水产品年均加工配送量、供应量均500吨以上;高价值水产品年均加工配送量、供应量均100吨以上;
农产品流通基地(含水产品):本市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产品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水产品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鼓励申报基地企业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一)申报基地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质的;
(二)基地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三)基地申报主体或其基地所属子公司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严谨水产养殖规范(BAP)、海洋管理委员会认证(MSC)、国际食品供应商标准(IFS)、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认证,且基地申报主体取得的证书载明的认证地点须包括基地所在地;
(四)基地产品实现二维码信息化溯源;
(五)基地产品通过供深食品标准体系评价并被评定为“圳品”;
(六)实行品牌化战略,基地产品列入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名牌产品证书,或具有注册商标;
(七)基地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且获得“深圳农场”称号;
(八)基地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九)水产基地自选自育非主要水产品品种通过登记;自选自育主要水产品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取得水产品新品种权;有水产品新品种(配套系);
(十)水产基地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渔业原良种场;被评为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示范场;
(十一)水产基地近五年内获得与申报类型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基地企业向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企业承诺书;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
(五)生产基地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
(六)畜禽蛋奶基地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八)其他与认定要求相符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基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基地进行资料初审,向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
(三)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材料评审、现场核查,材料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地列入现场核查名单,现场核查得分60分以上的基地列入实地复核名单。
(四)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五)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形成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选基地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六)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授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称号并颁发标志牌。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通过综合考评的,继续保留“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
第三章 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综合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实行量化评分制,包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按照专家评分、现场核查评分权重各占50%,二项之和得出综合得分,并根据综合得分对各类基地进行分类排序,重点考核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和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程序:
(一)申报基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基地进行资料初审,向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
(三)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保留“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称号并颁发标志牌,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取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
(四)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审核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菜篮子基地发生地址搬迁、规模扩增或缩减的,市菜篮子基地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变更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变更评定意见表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备案。
位于深圳市内的基地搬迁到深圳市外、深圳市外的基地发生搬迁的,不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市菜篮子基地存在搬迁、改变经营类型、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生产经营异常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市菜篮子基地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提交取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申请,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审定,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复核后公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取消名单,名单内的基地不再享有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报基地不得评为市菜篮子基地,已被评为市菜篮子基地的撤销资格。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的,从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菜篮子基地。
(一)在申报认定、综合考评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舞弊行为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截至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存在生态环境违法、涉农土地违法、涉渔涉海违法、重大税务违法、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记录;
3.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较重行政处罚;
(三)紧急状态下不响应、不服从政府保供调配、哄抬物价的;
(四)未申报综合考评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综合考评的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六)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
(七)转借、转让、伪造“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和标识的;
(八)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综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期限,均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7号)自本办法公布后废止。
附录:1.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报指南
2.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3.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综合考评)申请书
4.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企业承诺书
5.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综合考评)材料评审表
6.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综合考评)现场核查表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基本条件符合《办法》第九、十条关于申报基地生产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基地规模的规定,不存在《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有关企业可按本指南向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基地均可申报。
三、认定程序
具体按以下操作开展认定工作:
(一)申报基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评审、现场核查,材料评审得分60分以上的基地列入现场核查名单,现场核查得分60分以上的列入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选基地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四)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产业管
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授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称号并颁发标志牌。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四、申报截止时间及材料
(一)截止时间及报送方式
电子版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24:00前在XX邮箱或系统提交材料(网址),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版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24:00前(以寄到时间为准),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加盖公司公章(含骑缝章)(寄)送至受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书;
2.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页面;
3.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企业承诺书;
4.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海域使用权证明、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基地正式投产二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报告、台账等);
6.涉及防疫的基地须提供防疫条件合格证,涉及排污的基地须提供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备案;
7.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
8.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土壤、生产用水等产地环境第三方检验报告;
9.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室、配置必要的检验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常年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出检验,开具或收取、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证明材料;
10.基地生产规模以及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相关材料;
11.其他与评分表相关的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提供有关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综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总结评估基地建设工作成效,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根据《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考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市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工作。一、参评对象
资格有效期当年到期的基地,应当申报综合考评。
二、考评方式、内容
综合考评实行量化评分制,包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按照专家评分、现场核查评分权重各占50%,二项之和得出综合得分,并根据综合得分对各类基地进行分类排序,重点考评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和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等指标。
三、考评程序
(一)申报基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按程序报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对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基地保留“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称号并颁发标志牌,对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资格。
(四)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区渔业产业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审核结果。
三、综合考评工作要求
(一)在申报综合考评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舞弊行为的;
(二)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综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