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深圳市2025年度中央资金(2024年7-12月境外展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强“五外联动”工作部署,支持我市“20+8”产业集群等重点产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重点市场参加境外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商务部相关文件。
2.《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合作字〔2021〕37号)。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
(二)管理依据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及执行情况,市商务局据以对支持比例和资助金额进行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不大于项目实际发生或投入金额。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2023年-2025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需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参展,且已纳入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支持清单(详见: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1890409.html)。
2.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1)组团参展: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且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或180平方米,团组内我市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以签订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为准)。
(2)自行参展:2023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5亿美元。
3.展团内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实际经营的企业,且不得包含自行参展企业。
五、支持内容及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组团参展
(1)承办费资助
对于组织企业参展的组展单位给予承办费资助,实际组展规模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资助承办费10万元;在51个以上展位的,资助承办费20万元。
(2)展位费(含开口费)资助
对于团组内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含开口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资助2个标准展位。
(3)每个展览项目单个团组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2.自行参展
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含开口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展览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
(二)支持标准
1.同一申报单位,最多申请4个展览项目。
2.标准展位费以主办方签署合同或展会官方网站公布展位配置信息为准。
3.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六、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境外展资助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版),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电子版)。
(二)组展单位的项目材料
1.承办费单据;
2.展位费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展位费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3.招展通知,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参展企业名录;
4.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企业展位、参展人员及展品等照片);
5.展会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企业清单、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对接的客户情况;
(4)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5)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涉外安全教育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6)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6.每家参展企业均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二)自行参展企业的项目材料
1.购买展位费发票、展位确认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2.银行支付凭证;
3.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展位、参展人员及展品等照片);
4.展会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接待的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对接的客户情况;
(4)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5.填写《展会成效一览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七、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8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30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故请预留充足时间进行修改)
八、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市、区同一资助项目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九、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7090)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对于审计后不满足组团规模的展团,将整体核减。
附件:展会成效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