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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合作区,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合作区“一主三辅”产业发展和“百千万工程”,全面推进合作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支持合作区打造重大产业项目承载地、新引进重大项目目的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孵化器、驱动器,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持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纳统的金融机构(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给予金融机构落户支持
鼓励引进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主体和各类金融职能机构,对在合作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20万元。享受落户支持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迁离合作区。
第四条 给予金融论坛和活动支持
(一)对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在合作区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峰会,经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协会、社会组织等在合作区举办冠名的省级及以上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或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经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建立贷款风险缓释金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农项目发放贷款。区级财政引导建立贷款风险缓释金资金池,视资金池运作情况及增长规模提高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合作区新增贷款的贷款损失/代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补偿比例。风险补偿资金池初始规模为100万元,后续年度依据业务拓展情况和区级财政实力适时调整,风险缓释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的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2%、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合作区内的非上市中小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资助,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一)对获得监管机构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的区内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手续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区年度信用担保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信用担保总额1.5‰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经专项审计后,给予发生风险的保险金额50%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银行业稳健高效运行
(一)对季均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加权规模位于全区前6位的纳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依据规模排名分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合作区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或年均增速不低于全区存贷款余额加权同比增速的纳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依据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加权增量的万分之四予以单家机构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保险业稳健高效运行
对保费收入规模位于全区前2位,按保费收入增量的0.2%予以单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汽车金融发展
对为合作区汽车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融资金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第十一条 支持乡村金融发展
对银行业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开展考核评估,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农林牧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乡村振兴项目的投入,对表现突出的银行业机构奖励5万元,每年在区内评选不超过2个奖励名额。
第十二条 支持海洋金融发展
(一)对银行业机构服务海洋信贷业务的情况开展考核评估,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大对渔民、渔业水产养殖业从业者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开展海域抵押贷款业务、渔船抵押贷款业务、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对表现突出的银行业机构奖励5万元,每年在区内评选不超过2个奖励名额。
(二)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对为合作区企业提供上述保险服务的金融企业,经专项审计后,给予出险金额50%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鼓励区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金融人才服务
(一)对金融人才实施用房补贴。在我区租赁房屋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不超过2人)给予保障性住房(住宅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租金全免补助,补贴由区财政统一拨款至承租人。
(二)对金融人才实施子女入学优惠政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不超过2人)子女可由区公共事业局全部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其他从业人员按指标安排入读,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
(三)促进金融人才发展。鼓励合作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对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或中国精算师(CCA)、保荐人资格证书、国家司法考试证书且在合作区内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人才奖”。按照年末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合计排名的中位数将在区内纳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A、B两档,对存贷款余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存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的A、B档银行机构分别额外奖励2个、1个“金融产业发展人才奖”自主申报名额。
按照年度保费收入排名的中位数将在区内纳统的保险企业分为A、B两档,对保费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全区保费收入同比增速的A、B两档保险企业分别额外奖励2个、1个“金融产业发展人才奖”自主申报名额。
按照1-11月在区证券分支机构证券交易额的中位数将在区内纳统的证券企业分为A、B两档,对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全区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速的A、B两档证券企业分别额外奖励2个、1个“金融产业发展人才奖”自主申报名额。
经认定的深汕特别合作区“金融产业发展人才”由区发改财政局将相关信息报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人才管理信息库。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若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政策资格或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申请奖励的个人必须在合作区内工作,若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政策资格或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且所在单位三年内取消一切评奖评优。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或涉黑涉恶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项资金补贴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措施涉及的优惠奖励政策不与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冲突。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措施涉及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该措施有效期内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总额。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补贴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补贴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发改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试行(印发之日起10日后),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