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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2-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切实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进一步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外资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资、澳资、台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不属于房地产业。

第五条【奖励不重复】同一年度已享受南山区、宝安区同类型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


第二章  外资支持措施
吸引鼓励外资企业在前海加大投资,推动增资扩产。提升外资企业服务效能,保障关键发展要素。
第六条 为外资企业提供入资奖励。对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外资企业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的实际使用外资(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奖励如下:
(一)现代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七条 为外资企业在前海发展提供人才住房支持。根据外资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情况,在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中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章 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政策申领】外资奖励原则上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前海管理局向符合扶持资格条件的企业发送申领通知。企业登录系统确认申领意愿。通知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具体发送时间为准,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本措施第七条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措施相关规定以配租方案的形式列明申请材料,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配租结果经局办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申请主体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结果公示】扶持结果由前海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实名提出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约束条件】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及所获得的外资扶持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
第十二条【工作配合】企业应配合前海管理局因开展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等所开展的资料获取、实地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含本数;所称“新增”含新设与增资。
第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12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